引用:
artshin寫到:
有證照還不夠....要有醫生證明才行....之前一個印尼籍的研究生在醫院幫一個病患作高級心外按摩急救......
人救活了........
還挨告要罰5萬.......
http://linshi.twbbs.org/blog/item/medfront/52701
因為" 玻璃娃娃事件" 星期六晚上 跟朋友提到這個護士
沒想到 他竟然持相反意見
害我 從星期六晚上用msn跟他 辯到星期天早上5點
他後來無預警離線...................
美國"在醫療行為中,急救的措施只要是對病患有幫忙且無傷害者,均須受到支持與保障的。"
台灣早該修法了......
我是站在助理研究員這邊的
[khl1216 在 2005-8-29 09:24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