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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金驢友〔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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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10-7-10 11:0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自由門也沒啥用吧
有看過全民公敵吧?
基本上除非整個網路都是你自己拉
而且你完全不跟外界溝通
不然在網路上發言要找到人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

至於這種討罵再罵回去
其實就事實而論不管他本來的初衷為何
你罵人的都該當了毀謗或者侮辱的刑事要件
實在很難全身而退
因為你回罵的事實只要硬碟不壞
甚至硬蝶壞了也有千千萬萬網友的留存資訊
根本避無可避

[平凡小任 在  2010-7-10 11: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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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2 : 2010-7-11 11:45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關於林英典
這篇很值得看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
要注意的是
"林英典不斷提出侵權官司,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
但書也只是認為,事實上我認為他的鳥圖如果是要賣錢的,管你是什麼理由仍然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使用,基本尚未京同意就使用的人早輸了,所以大家還是小心點吧...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 ... 01&entryid=6359
個人是覺得雖然這個判決林英典敗訴,不過還有再議的空間,假設"教育用途"可以成立,那我為了學習mp3壓制技術不就可以大量轉錄CD母片,放到網路上不要營利就好了,個人是認為這個有很大的破綻...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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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3 : 2010-7-11 03:4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dsmt寫到:
壓製技術和放到網站上「分流」並無關,這種說法就太牽強了。
這和「我要教那個妹妹性教育,所以才對她XXXX」說法感覺差不多.....

我的意思是
假如法官抓到你放mp3供大家下載使用
按照這個"教育"用途
你大可以抗辯是要學習或練習網路和壓制技術來規避刑責
然則上次那個成大mp3我記得持有就有罪了
所以我才會講林英典這個case還有得辯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03:5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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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7-11 03:5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max0857寫到:
不管怎樣都得告知對方,並獲得同意才能使用,免得事後被著作人追究
放到網路上供人下載,即使你註明僅供教學用也一樣侵權
Blog轉貼他人文章時,盡可能貼連結就好
所以一些大陸字幕組附註的免責聲明在台灣是沒用的
詳情可以去查"著作權法",請善用"創用CC"
將一堆免費軟體集結起來發佈也一樣侵權,只有著作人有此權

PS.只要讓對方無法追究不就行了

[max0857 在  2010-7-11 02: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免費軟體集結發佈問題應該不會很大
不然阿榮可能被告翻了
因為我不認為那麼多軟體他有一個個去詢問告知
而且他還有出書賣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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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7-11 04:2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Adsmt寫到:
我早就說這種爛法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一堆重大刑案一審幾十年,結果法官、檢查官每天要耗大量人力處理幾個人在互罵這些雞毛ˋ蒜皮的小事。

我覺得有關毀謗、公然污辱應改為民事;這樣一來,提告者必須自己搜證且證明有實質金錢損失才能求償,而被告就算敗訴也不會留下前科,可以避免被告應害怕而被迫付賠償金。如果提告者勝訴但無法提出實質損失,那他最多只能要求被告公開道歉,這樣一來他偷雞不著蝕把米,就不會有這種濫訴的人渣出現了。

惡法、惡法,多少正義假汝之名以行!

我覺得這東西本來就要有刑責
君不見很多人出事就說沒錢阿不然你是要怎麼樣
還是一句老話
如果你沒做錯根本罰不到你
人家賣錢的圖片你拿來使用也沒獲得同意被告也只是剛好而已
我不覺得林英典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盜鳥圖的人
至於惡法亦法
一般法律是保障受侵害的人
哪可能保障一開始就盜鳥圖的人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04: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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