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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丟DV兩小時尋回 瑞士世運選手:台灣警察很厲害!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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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09-7-20 11:3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警察也有功勞阿
至少派出所是個平台可以互相溝通聯絡阿
當然也要謝謝好心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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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2 : 2009-7-21 02:0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ang3642寫到:
應該是竊盜罪..........(路邊的東西真的別亂撿)
如果找到對方....對方不還....才是侵占罪

我覺得如果成立的話比較像侵佔說
因為竊盜是先破壞對方的持有,再建立自己的所有
而侵占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
舉例來講
假設今天你口袋有一皮夾,表示你持有這口袋,而我伸手進去你口袋A走皮夾,就是破壞了你本來對這皮夾的持有,變成自己所有皮夾,這是竊盜
但假設今天你去游泳,你把皮夾寄放給管理員,這時管理員已經合法的持有你的皮夾,可是管理員起了貪念,把你的皮夾A走,這就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此乃侵佔
而本新聞中的DV事件,嚴格來講,被A走的話算是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而竊盜可沒有這條,以上給您做個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09-7-21 02: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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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3 : 2009-7-21 03:1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yang3642寫到:
兄臺................
那些假設不適用

就好比提款機故障..........亂吐鈔............
使用者也是合法使用........是那提款機自己要故障亂吐鈔
問題是佔為己有....這樣也是侵占罪...........

台灣現行法律.............
路邊亂撿東西.....真的是竊盜罪......
(只是一般失主不知而已......警察也不會去管這些..但如果失主堅持的話...被查到..真的是竊盜罪...)

撿了不還.....對方真的可以提告侵占....(這新聞也真的發生過)

[yang3642 在  2009-7-21 02: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我所引的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請你自己去看no.4的回答
http://163.20.132.55/t008/q&a.htm
我只希望你不要誤導他人而已
有問題可以好好討論
很多資料都可以上網查證
大家一起相互成長學習不是很好?

而你最後提到被查到是竊盜,對方要告是侵占
這我就不知道在講什麼了
這些法律是這樣訂的
他的原理也是這樣
法條也是依照這些原理幻化為文字的
我也不是法律科班
不過我大學時代還有上過一點法律的課
對法律還算有點興趣
你講的東西我覺得不太可能
而且依照這則新聞就好
根本無竊盜的可能,不是嗎?(我已經提到竊盜與侵占的不同)
我的例子是修改這邊而來,您或可參考,與本新聞的情境不會相差太多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5578109

[平凡小任 在  2009-7-21 03:2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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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7-31 10:54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30/8/1o10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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