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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不要再罵法官了)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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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7-11 09:3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摸一把罰十二萬而且民事部分還沒算在裡面
其實我覺得算重的了
因為我們這邊有人把對方撞斷腿的民事才三十萬
對方一年沒辦法工作
而且這三十萬法官說還可分期付
另外撞人的這台車要價一百多萬...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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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7-12 12:0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倒覺得
一個意思表示一個身體動靜
兩者match到我們才能說這個人該當了刑法上的罪
而意思表示我們無法探究所以一般實務大多只能對身體動靜這部分判斷進而推敲意思表示之真意
綜觀最近法律的判決
我覺得在性騷擾防治法出來後以前那種三秒不罰的蠢判例已經沒有了
我覺得其實也算是相當的進步
或者該說本來就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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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7-12 12:0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hjw930寫到: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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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7-13 07:4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bear242寫到: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未必
我表弟運一包東西被判了九年
被放出來沒
也是沒有
刑期縮短沒
也是沒有
所以別鬧了
那東西是要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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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7-13 07:4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hjw930寫到:
說到新事證
之前四名死刑犯被槍決時看到一篇新聞
有一個死刑犯(忘了名字)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真的被發回更審
原因是要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是用什麼東西打死被害人

有時候真不知道是法官死守法條
還是法律定得不夠完善
嫌犯殺人已經是事實了
用石頭或木板把人打死難道對刑期有影響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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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7-15 12:3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甲乙是仇家
甲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今天乙固然是被甲嚇得失足墜海而死
然則甲今天要害乙卻選了一個最沒把握的方法
雖然這個結果的確也導致了乙的死亡
可是乙實在也是因為自己滑倒的因素比較大才死亡
今天是剛好甲乙是仇家才將甲的行為昇華到犯罪人的層次
要我想殺一個人我不會用這招
這招不一定穩死
只是乙剛好死了而已
就像淡水河邊一大堆情侶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罪?

我覺得客觀歸責論有個經典題是放鞭炮放到轎車內車主嚇到誤採油門撞死路邊的進香團(這個聽說也是真實案例,那時客觀歸責論也還不流行)
那個用客觀歸責解釋會很棒
可是今天換成岸邊和嚇人我覺得或許用得就有點牽強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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