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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笑話] [新聞]台灣的奇妙法律---殺人前記得喝酒   字型大小:||| 
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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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1 10:4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有一點要先提一下
就是這三件事如果是媒體報導的,可能要再去找一下判決書本文,媒體太會斷章取義,基本上法官判刑原則上會依檢察官的求刑去做衡量,少數見解不一致會改成立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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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前,喝酒!可能會被另一個神奇的法條而把當時思慮不周的理由擋死,刑法第十九條三項
第一個案例,也只能推測他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所以自首跟防衛過當兩個減刑條件才會被法官同時採用
第二個案例,過失致人於死,一年半是真的很重了,沙石車的案例不能擺在這一起講,沙石車倒車壓死人,主要要閃的是民事的巨額的賠償跟精神慰撫金(刑事躲不過),困難點在於沒辦法證明司機是故意倒車去壓死人
還有過失的定義是(範圍要小一點):不是出於有意為之或不違背本意,根據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認定這件事應該被注意到,而你沒注意到或是你確信這件事不會發生,超過這個範圍...刑法不罰
第三個案例,就不清楚前因後果了,也許有其他沒提到的原因在才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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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刑事訴訟法在公訴案件上有效果類似和解的條文,抄來的認罪協商制度;在自訴案件,檯面上是撤回告訴,檯面下法官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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