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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罵「妳那什麼身材」 被判拘役50天   字型大小:||| 
石頭仔
銅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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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1-22 09:46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記者標題下錯+1,根本就是因為在公開場合罵人狗男女才被告及被判刑。
至於公然汙辱跟誹謗兩罪,需不需要入罪~
想像一下某人嘴賤,而你除了上前尻他兩拳然後被他告傷害外(或許該當義憤傷害),卻沒有其他合法方式讓他知道嘴賤會讓人很不開心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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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的言論免責,的確需要與時俱進,卻卡在他們不肯用左手去打自己的右手。(免責只有針對批評時政喔!)
在所謂"民主"制度未完善前,一群人能批評"時政"卻不入罪的特例,或許是推動"制度"能完善的動力。
而在"制度"稍微完善一點後,就是把這一群人修正成真正的公民代表(這一點連"民主發源地"都還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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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們大多都知道要窩在那一棟"特定建築物"(立法院或議會)下才不會被檢警帶走,不過"訴訟程序"照樣跑。
另外刑事追訴期(絕對不是什麼法律追訴權)則是讓他們每屆都得哭天喊地的尋求連任的主因。

[石頭仔 在  2011-1-22 09:48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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