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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評餐點難吃挨告 部落客嚇壞 網友抵制中壢KiKi屋   字型大小:||| 
貓神官
金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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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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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青的高空
#1 : 2009-7-21 08:3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NYY寫到:
沒去吃過不知道上面的描敘真實性!但言論自由以不侵權行為為主!即使是在網路上亦同,看來沒證據最好別在網路上亂評論比較安全,以免像張曼娟一樣!

先去看一下兩造說法吧
網友並不是是非不分的

事件懶人包
http://alex6609.pixnet.net/blog/post/25433549


引用:
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且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構成要件。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使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又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並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而立法者另於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
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使法院得據以於個案中就可能的基本權衝突情形,
於違法性的判斷上做進一步的衡量決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另外說一句,KIKI屋死定了…這件事搞大以後,三麗鷗公司說沒授權相關產品使用權給KIKI屋
現在人家公司要提告啦~

[貓神官 在  2009-7-21 08: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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