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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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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5-8 02:19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335012寫到:

引用:
li001寫到:
69+1
70


不對, 應該是 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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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5-8 02:52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topedia寫到: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這一串仔細看下來, 好像大家說的都有道理,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 一想到我們人民以及法官律師檢察官們必須在這種近乎文字遊戲的迷宮中左拐右彎腦力激盪,

我腦海裡總浮現一幕經典周星馳電影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lTLQgB0P5M#t=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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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首之刑? 環首死刑?
性交? 插入? 口爆? 走後門?

我真的糊塗了....

[sound 在  2014-5-8 02: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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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5-9 01:2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引用:
topedia寫到: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



應該是法官解釋為  

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  ->    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

->  性行為很多種, 但性器官接合之類才叫通姦


簡直就是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 我不留"   跟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我不, 留"     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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