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引用:
topedia寫到: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
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
應該是法官解釋為
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 -> 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才叫「通姦」
-> 性行為很多種, 但性器官接合之類才叫通姦
簡直就是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 我不留" 跟 "下雨天, 留客天, 天留我不, 留" 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