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LiuRambo寫到:
引用:
嘿嘿 我看到有篇回文說到:
依現在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請大家別再拿舊聞製造恐慌!!!
這不就是護身符嗎
就算有護身符
好心卻被告仍然不是一件快樂的事
就算最後官司打贏了,中間過程花的心力、時間,一定對日常生活造成影響
如果人沒救回來
媒體還會報導說你過失殺人不用負責,恐龍法官亂判之類的
不是每個身邊的人都可以辨別媒體給的訊息到底是不是對的
雖然這個想法不好,遲早自己也會有報應
但是在台灣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不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