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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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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家常]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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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ky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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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5-6 0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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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什麼是通姦?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通姦罪成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法律定的來講"若沒有有力證據就不能定通姦罪"
至於上面的案例夠不夠有力就看法官認定
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真的只是手淫沒有性器官互相接觸
而且以前有沒有互相接觸過也沒證據,所以這樣判
但應該有其他罪名才對,算不算妨礙婚姻?
有請其他懂法律的驢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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