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可打印版本 | 推薦給朋友 | 訂閱主題 | 收藏主題 | 純文字版  


 


 
主題: [閒話家常] [轉貼] 車子被吊注意事項   字型大小:||| 
MU
版主
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等級: 30
驢的傳人-驢騎士

今日心情

 . 積分: 766
 . 精華: 12
 . 文章: 5248
 . 收花: 3153 支
 . 送花: 1999 支
 . 比例: 0.63
 . 在線: 611 小時
 . 瀏覽: 6210 頁
 . 註冊: 7400
 . 失蹤: 5
 . 台中的阿土伯
#1 : 2005-4-14 11:3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被吊注意事項~~~~~~~~~~~~~~~~
1.你的車還沒離開地面...但是已經被警察綁好要吊了(不能算上架)
2.你的車已經離開地面...但是起吊機仍是在往上昇的階段(不能算上架)
3.你的車已經離開地面...但是起吊機已經是在往上降的階段(已經上架)
4.你的車已經放到拖吊車上了(已經上架)

PS:要記住喔!這裡的上架階段的時間切入點是指當你發現你的車被拖掉當時(車主出現)的那一瞬間為準,若警察不理會你的呼喊,一直到3、4兩個階段才說你的車上架,不能下了,那是違法的喔!可以告他,你可以打電話到110問該區的交通大隊分局然後找他們的隊長,不必客氣,說若當你收到罰單,你會去繳但你會去告罰單上簽名的員警刑法125條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罪,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這一封信件是告知:依照拖吊車作業規則,拖車到達違規車輛時,須按兩聲喇叭告知,還要吹哨示警,違規車主若沒有出現,方可拖,若執行拖吊車作業時違規車主出現,雖然車輛已經上架,但車子若還沒有拖離開原停車位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必須放行。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喜歡本文章,就按本文章之鮮花~送花給作者吧,你的支持就是別人的動力來源]
本文連接  
檢閱個人資料  發私人訊息  Blog  新增/修改 爬文標記

   



 



所在時區為 GMT+8, 現在時間是 2024-9-30 02:08 PM
清除 Cookies - 連絡我們 - TWed2k © 2001-2046 - 純文字版 - 說明
Discuz! 0.1 | Processed in 0.022965 second(s), 7 queries , Q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