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