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ad5747寫到:
首先誰欠誰錢是民眾之間的問題
法院不會也無權介入
如果兩者之間本就有確定的債權關係,直接申請扣押就可以了
支付命令本就是為了當雙方無明確債權關係時所設定的機制
所謂的支付命令主要用意是
如果有人欠你錢死不還,又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這時你要扣押對方的財產,必須有個法理上的依據
那時就可申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簡單來說就是跟法院補申請一張債權文件
若確認送達後在期限內沒有回應則視為默認
那這張申請命令就具備法律效力
這一段話和我所學到的不太一樣哦...
欠錢的事法院有權介入,前提是一方提起訴訟。
即使有確定的債權關係(不知道這裡所謂的確定的債權關係是指什麼?),也不能直接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必須要取得確定的法院判決才可以。
不太明白上面提到的「明確債權關係」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指什麼。債權關係要得到明確,原則上就是上法院訴訟得到確認,沒上法院之前,應該不存在什麼「明確債權關係」(當然,還是有不必經法院訴訟的,例如本票裁定)。同樣的,債權關係的證明文件(如契約、支票),也是得經法院認定是否足以證明債權存在,然後法院才會下判決,說誰真的欠錢,該還多少。在沒上法院之前,應該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因為有沒有效,都得由法院來認定。(以上是指走普通訴訟程序,至於支付命令,那是走另一條路)
當初支付命令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在普通訴訟程序(等判決確定太久了)之外,增加一個比較簡單的程序,以方便債權人迅速確保債權。但簡單就可能不夠嚴謹。後來民事訴訟法在民國九十年左右大修,修了好幾次,增加了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這時,支付命令制度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就值得檢討了。
[ericshliao 在 2014-1-26 03:06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