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badcat寫到:
請那位愛狗的「寶妹麻」打破車窗把狗救出來後...
(後略...)
[badcat 在 2009-7-15 12: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看出差異點了嗎?當然不是請「警察」打破車窗。既然「寶妹麻」那麼愛狗,擔負點「毀損罪」來救狗,這位愛狗人士應該「願意」吧?(當然馬上就向「站在旁邊」的警方自首可減輕其刑。)
所以愛狗人士您可以抱怨法令不完備,但卻不能控訴警察沒有擔當 (負責「毀損罪」)。換做是你,你願意打破車窗救狗,然後承擔「毀損罪」賠錢給車主嗎?(尤其是光會喊喊「警察沒有擔當」的愛狗人士?每個禮拜有一起這樣的案例,那警察就賠不完了!)
[badcat 在 2009-7-15 02:16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