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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驢友〔高級〕
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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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7-4 1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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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無法提出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嫌疑犯確實有犯罪, 那是檢察官能力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官不像檢察官, 一開始就認定嫌疑犯是有罪的, 要是檢察官認為嫌疑犯無罪, 根本不用起訴. 而法官則是從檢辯雙方的證據衡量嫌疑犯是否有罪. 當然法官的個性也會影響判決結果, 但多數都不會太離譜, 比較常發生的反而是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起訴, 導致法官無法以該法條定罪, 最後落得嫌疑犯(還很確定有犯罪的那種), 逃過法網.
而台灣法治的觀念還很薄弱, 容易受媒體流言影響, 所以還不適合採用陪審團制度. 這還有得等. 舉個例子來說, 上下班交通擁擠的時候, 依照規定, 路邊是不能行車的, 但是你看幾個重要的路口, 哪條路不是三線道變成四到五線道, 這就是台灣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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