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yang3642寫到:
引用:
cys070寫到:
本來就是警告用
若還是做同樣事~對方覺得不爽提告
之後就變成證據(他會說提醒過你)XD
[cys070 在 2009-10-2 06:00 PM 作了最後編輯]
話雖如此........
但問題重點是..........
店員說:"小朋友,小心喔,這樣跑來跑去,撞到了會痛痛喔。"
這樣請問何種罪名????????????????????????????????????????
可能是妨礙家庭吧!?
回原題,其實有些場所,不太適合帶好動的小孩去,尤其是所謂的高級餐廳,人家之所以高級,除了菜要好吃,用餐環境更是重要的一環。至於99一盤的,現場的聲音恐怕也不會感受到小朋友的吵鬧。所以上餐館之前,有好動小孩的家長,應該要先判斷適不適合帶小孩去。不適合的話,該找親戚帶,或者找保母就該去做。
這是台灣人權觀念偏差所導致,人權建立在不侵犯別人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任意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