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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男子誘騙4少女 性侵620次   字型大小:||| 
阿熊
鐵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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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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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1 : 2011-5-15 09:3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OTTFFENT寫到:
不是221就是222,從法條來看已經很重了,該改的是法條不是法官!

引用: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後你們算到不到五年是吧? 很短是嗎?

上次一個親戚被扯進去拘禁加關的快一年,出來後人看起來像過了20年?

嘴巴講講沒啥可信,快去被關看看就知道短不短了?



這位大哥好像有被關過的感覺,犯那麼多案件本來就應該要被處以相當的罰則,這才合乎比例原則,難道殺好幾個人的殺人犯要因為覺得好像關太久,關一年好像要過20年而就要關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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