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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甩精液黏女裙,不算性騷就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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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3-13 04: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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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這件事情深感不認同,並非是對法律的周延性有意見,而是對檢察官「入人於罪」的能力有意見。
據我所知,如果要起訴,最少有3條法律可以用。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被害者被污損的衣物,顯然符合「致不堪用」的定義。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火車站符合「公然」的定義,而被噴精液也的確是「污辱」無庸置疑。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被害人除了被「公然侮辱」,而且足以對個人「安全」「心生恐懼」,可能也符合本條規定。
不過以上3條都是告訴乃論,如果雙方願意庭外和解則矣,如果被告並無和解誠意,檢方應該主動告知被害者有上訴的權利,狠很辦他幾個,以昭公信,以免被唯恐天下不亂的記者大爺,說得好像法律一點屁用都沒有,白白賠了司法的威信,又讓不法之徒以為可以有樣學樣。
(日本動作片裡面的「癡漢」都是演的啦!少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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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精液黏女裙 不算性騷不起訴
更新日期:2009/03/12 04:09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精液甩向被害女子身上,不構成性騷擾!男子邱惟中被控在火車站月台打手槍,精液沾黏在一女子裙襬上;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檢方認定被告未直接觸碰到被害人,不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將被告不起訴處分。
未直接碰觸身體 罪嫌不足
承辦檢察官表示,性騷擾防治法構成要件是,乘人不及反抗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被害人說,當時等車未感受到被人觸摸,上車後是同行友人告知,才發現裙子後面大腿處沾黏精液,但不知被告是用何種方式將精液黏到她身上;由於被告自慰時有用外套掩蓋,旁人未發現,不能將甩精液動作擴大解釋成肢體觸摸,雖然被害人沾黏到被告精液是事實,但只能建議修法。
去年10月6日晚間6點半,台北火車站第三月台擠滿搭車乘客,鐵路警察局筆錄指出,被告邱惟中當時將右手伸入褲襠自慰並射精在手掌,再將精液塗抹在被害人裙背臀部下方。
被告辯稱,當時要南下中壢,站在月台上離被害人約1、2個人距離,以類似灑水動作,順手將精液甩在被害人臀部就上車。檢方採信被告說法,認為查無被告觸摸被害人事證,認定罪嫌不足。
類似案件 男涉妨害風化
值得一提的是,桃園地檢署前年初起訴一起類似案件,一名與邱惟中同名同姓的男子,深夜在中壢火車站手淫,並射精在一名年輕女子裙子上,因該男子初犯,被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警調查,中壢案件的邱某是貨車司機(44歲),當時人在中壢火車站第三月台,一名25歲女子獨坐長椅上休息,男子見對方面貌姣好、身材惹火,無視月台上還有旅客,大膽站在被害人身後打手槍,射精在對方所穿連身套裝上。
因檢方只說明台北火車站案件的邱某約4、50歲,這2名邱姓男子是否為同一人,尚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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