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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新聞] 藍委提案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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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4-12 07: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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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你真是太有種了!
社會呼籲性產業除罪不乏其人,也非一天二天,總是雷聲大雨點小,繼而不了了之,我想和委員們不敵河東獅吼難說沒有關係,最後竟然由女性出頭提案,想必讓立法院裡面的「成功的男人」「背後的女人」傻了眼吧!
鄭委員提了保障工作權、600億營收和180億稅收,沒提到的是,社會轉型會付出的巨大成本。
廣告上「有物化女性的嫌疑」而被開罰,小叮噹因為大雄的「特定舉動」而被認為是「不良漫畫」,我想我們的社會對於性,還是停留在國一的程度,這種背景,要強迫整個社會立即「登大人」,社會版的各種新聞只怕會層出不窮。
當然如果有完善的立法與充足的配套措施,如果能國家能妥善監督,如果能用更寬容開放的眼光看待,如果讓「需求比較強烈」的人們有另外的「抒解管道」,或者不會像想像中那麼糟,或不會糟糕那麼久,不過以台灣政府給我的偏見,我只覺得「值得慢慢期待」。
日本自古就是比較性開放的國家,尚且不免「飯島愛」抑鬱而終,台灣的未來我真得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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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罰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成年性工作者除罪化在國內爭議多年,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鄭麗文表示,這項提案已獲得十多名立委連署,跨過提案門檻,連署中不乏思想「進步」的男性立委,包括李嘉進、呂學樟、廖國棟、廖正井、劉盛良、林滄敏、簡東明、孔文吉、蔡錦隆及帥化民等。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鄭麗文提修正草案,刪除第八十條條文,將成年性工作者合法化。
鄭麗文表示,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行為,並無利益受損的一方,成年人雙方自主性交易行為若未傷害到他人,實屬基本人權,娼嫖雙方都不應受罰;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她表示,現行法令「罰娼不罰嫖」不合理,部分執行公權力的不肖警察,假裝嫖客的身分對性工作者「釣魚」,嚴重侵犯性工作者人權;再者,許多性工作者面對白嫖的「奧客」毫無保障,白嫖、甚至洗劫、搶殺事件不斷。
鄭麗文說,性產業規模十分龐大,相關人士向她表示,保守估計,每年約有六百億的營業額,政府若從法律面務實管理,每年至少可以為國庫賺進一百八十億元的稅收。修法刪除現行罰娼的規定是一條正確的路,社會底層弱勢族群的工作權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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