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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ix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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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3 1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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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送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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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cca寫到:
要求DNA檢驗不就好囉
民法第 1061 條 (婚生子女之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子女推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所以小孩被法律推訂為婚生子女
只要夫、妻、子女不提否認之訴
其他人都沒有權利提
和驗不驗DNA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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