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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bb
銀驢友〔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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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8-4 09: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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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muerte寫到:
犯罪時才十九歲,因此輕判;
那他若是九十歲,就該槍斃?
這都甚麼跟甚麼啊?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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