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valkytie寫到:
節自wiki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什麼是通姦?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通姦罪成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法律定的來講"若沒有有力證據就不能定通姦罪"
至於上面的案例夠不夠有力就看法官認定
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真的只是手淫沒有性器官互相接觸
而且以前有沒有互相接觸過也沒證據,所以這樣判
但應該有其他罪名才對,算不算妨礙婚姻?
有請其他懂法律的驢友解釋
通姦成不成立 取決於 有無性交行為
法律上定義勒? 刑法
第 10 條(名詞定義)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所以如果可以確定沒有 -- 插入 -- 就不構成 性交 就沒有通姦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