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請盡量鞭,畢竟小弟也只是初學者XD
您說的應該是88交訴的案子,那個法官判的很棒,至今都是教材。
在這題,老實說我一開始考慮的是錯誤理論,不過腦袋不好使,想不出該如何寫才合理(因為陷於錯誤的是乙)
略想了一下,以小弟初學眼光認為該以因果理論去探討,而因果理論裡面的條件說,條件說.改,相當因果關係,我都忘光了XD
這邊我認為甲在此惡作劇之前,該客觀環境屬"掉下去會死人的海岸"他的行為是有可能"創造風險"的,那麼他在行為時就應該要附有"注意義務",而甲既創造了乙的風險,也實現了風險,維其主觀上並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所以小弟以為應以刑276過失致死罪該當,而非271的故意殺人。
而您新舉的例子當中,甲開車經過,我們可判斷那是舟車可往來之地,而交通動作之中必定會有按喇叭之事。因此甲的按喇叭行為,按生活經驗判斷,甲雖然在客觀上創造了風險,但他主觀是"不能預見"情侶落海的結果,自然更不能預見其死亡。當行為人非故意,又不能斷其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罰。
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知道您的看法,究竟如何判斷此兩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