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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醉女喊「不要」狼掰:以為「不要停」   字型大小:||| 
cheery
星綴鑽石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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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09-6-23 08:2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北市一名年輕的醫院女社工上周六到夜店狂歡跳舞,遭外國人搭肩、摟腰,所幸一名男子及時解圍,她感激之下,與對方一起喝酒,未料男子卻趁她喝醉後,藉詞帶她去廁所嘔吐,把她帶到飯店趁機性侵;前天凌晨她酒醒報警,男子到案說:「她是自願的,還主動脫衣服。」女子駁斥:「當時我有喊『不要』。」張男卻辯說:「她說話含糊不清,我以為是『不要停』。」

趁虛而入
警方調查,被害女子(二十五歲)擔任醫院社工,上周六晚間參加朋友結婚晚宴後,一群人到忠孝東路五段、由藝人黃立行開設的名夜店primo續攤,她與朋友在舞池跳舞,分別遭兩名老外搭肩、摟腰,此時,嫌犯張國甄(二十七歲,桃園人)上前搭救,她便邀張嫌到包廂同樂,沒想到竟然是引狼入室,張嫌趁她爛醉如泥帶到富濠飯店性侵,訊後昨將張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

被害女子報案說,當晚她與張嫌連喝數杯致嘔吐,她起身要到洗手間梳洗,張嫌卻攙扶她離開夜店搭計程車直奔飯店。

男控女主動脫衣服
她的記憶十分零碎,隱約聽到張嫌曾斥責司機繞遠路,曾跌坐在房間門口,張嫌卻扶她進房脫去其衣物,她因喝醉無力反抗,曾清楚喊說:「不要。」仍遭對方性侵得逞,前天凌晨五時許醒來,發現衣物穿戴整齊,打電話詢問朋友,確信自己遭性侵報警。

警方調閱飯店監視器,被害人果真爛醉如泥遭扶進飯店,張嫌於凌晨二時許離開,據被害人提供的張嫌電話,要張嫌到案說明,張國甄說:「她是自願,主動脫衣服的。」被害女子駁斥說:「當時我有喊『不要』。」張男仍辯說:「她說話含糊不清,我以為是『不要停』。」

被害人無辨識能力
張嫌供稱,女子嘔吐想到洗手間清洗,他好心帶女子到飯店梳洗、休息,未料女子卻主動脫衣服,他認為雙方是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事後再幫對方穿好衣服。

警方詢問:「性行為過程你有戴保險套嗎?」張嫌說有,但不想讓朋友知道,所以將保險套帶出棄置在台北車站的垃圾桶。警方認為,張嫌雖辯稱聽到對方喊:「不要停!」但因被害人當時已無辨識能力,訊後仍將嫌犯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偵辦。

女子爛醉遭嫌犯張國甄性侵,張嫌到案卻辯稱對方自願。對此,律師姚本仁表示,女子爛醉已沒有決定、抗拒能力,即使張嫌辯說:「她說話含糊不清,我以為是『不要停』。」張嫌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乘機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廖芳萱提醒,性交是男女雙方關起門的事,有時很難舉證遭性侵,如果女子在夜店喝酒後,開心地與男子到飯店上床,然後在事後控對方性侵,這種狀況下,法官就比較可能會傾向是兩人你情我願。

男帶走保險套不利
廖芳萱建議,就本案而言,被害女子說當時有告知「不要」,嫌犯卻辯稱她說「不要停!」要查證兩人的說法,被害女子只要請警方調閱進出飯店的監視器,證明自己當時爛醉如泥,失去辨識的能力,即使張嫌到案辯稱女子主動脫衣迎合,也難被採信;而張嫌事後帶走保險套棄置火車站垃圾桶,雖非意圖性侵的直接證據,不過其行徑將影響法官心證。  記者楊靜茹


轉貼於  蘋果日報 【李文正╱台北報導】

[cheery 在  2009-6-23 08: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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