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ROACH寫到:
有時候我就在想
Youtube上的影音
我刊入我的blog~那假如這影片是非法的..勘入者有罪??還是Youtube原發者有罪?
那我在blog影片上面寫,『以下影片為Youtube轉貼』~這樣可以嗎?
之前看電視新聞,新聞片段也是擷取Youtube影片阿~旁邊也是註記『Youtube之類的』
那如果這影片有問題?新聞電視台不是也有責任?
第一個例子嵌入(embedded),就只是在blog上加個html的hyperlink而已,內容本身還是在Youtube的伺服器裡,提供html hyperlink不會有事的。Youtube原發者就會有事。
第二個例子,電視台對於影片內容的使用已經不止是hyperlink了,而是播放影片的內容,可能會有事。但因為目前各國著作權法裡大概都會有個「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如果能被認定為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就不會有事。但算不算合理使用,模糊地帶很大,得由法院依照電視台播放的內容按個案判斷,很難有明確的標準,沒提告之前,沒人知道結果。為什麼由電視台來播就可能算合理使用?因為有保障新聞自由這個大傘在。
[ericshliao 在 2011-7-9 10: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第一個有點小爭議,因為所有權者也可以主張你是 協助散佈 所以會有連帶責任,這也是我說有些法官會判有罪的地方(灰色地帶)
因為,如果你不貼在自己的Blog,只要別人不要去youtube搜尋就看不到,
貼在自己Blog就等於把資訊由一個平台(Youtube)轉到另一個公眾平台(自己的Blog)
如果很不幸的因為這樣上了法院,審問的時候記得一定要講
"我是自己使用而已,屬於合法用途,並沒有散佈或營利"
這樣法官們就要去"調查"是否有用於非法用途,是否有涉及營利,
一來可以延後定讞時間,二來通常查下去後,已方敗訴的機率會低很多。
且更可以主張,這東西是別人在youtube平台散佈的阿,我只是把連結embeded過來,
檔案串流都是youtube平台提供的,我沒有重製內容,也是可行的論點。
然後台灣是有 保障新聞自由 的大傘保護,不過Youtube畢竟是國際平台,
如果他在美國的案件被判定侵權,那麼那些被侵權的著作權者也可以針對其他播放過這個新聞的電視台提告
所以鮮少看到影業/MV的片段被放上去,只有合法的預告片有上,
就是這些創作公司抓的兇阿~而個人著作的部分,沒有那個時間與財力去打這方面的官司的
更多的著作者還是希望自己的東西在上面流通,這樣人氣的累積速度很快
反正說這麼多,就是要注意 分享請低調,不管做啥都是這樣
希望台E可以邁入下一個十年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