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2007-9-8 03: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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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bey寫到:
個人的看法:
問題出在台灣的審判制度,判決的結果,往往取決於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識
在這個案例中,貨車駕駛可能自恃無過失,在雙方和解的過程中,態度過於強硬
可能一毛錢,她都不願負擔,以致於法官"都看不下去",才會有如此的判決結果
法律就是法律,是遊戲規則,不是工具,我也不贊成法官這麼做
不過,這也提醒大家,理直不必氣壯,考慮別人的感受,往往更容易獲致圓滿的結果
沒錯, 台灣的法官, 檢察官相對於美國而言. 真的是一個沒競爭力的狀態.
因為我只知道美國的狀況, 所以這邊只討論兩者的比較.
在美國, 除了有陪審團的制度以外, 基本上除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競爭壓力, 大部分的法官是每年都會內部審核, 要是很多判決太扯, 是會被換掉的, 因此, 相對台灣的狀態來看, 美國的法官, 檢察官大部分都有做過律師, 承接過許多的案件, 累積社會經驗以及找尋出自己的專業部分. 回過頭來看台灣的法官, 檢察官, 大都是畢業後考試考上後就直接就任, 相對於米國算是終生職. 如此一來, 相對沒有社會經歷, 另一方面沒有淘汰競爭壓力. 米國的法官檢察官都已經被罵的半死了...唉...
一想到南迴案檢察官掉眼淚的樣子, 我就會跟我弟講:臺灣人命不值錢, 一點黑都不要沾, 講真的, 會幫你主持正義的, 只有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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