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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婦喊「我知你是誰」冷血大學生殺人滅口 判20年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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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1-8-4 05:1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boxturtle寫到:
其實客觀來說,被害人的態度太硬了,結果才造成自己被害死,對於自己造成激怒犯罪人的部份,被害人其實也有一部分要怪他自己。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搶銀行,最好是乖乖把錢交給搶匪,如果執意要跟搶匪翻臉的話,造成被殺害的結果,老實說並不意外。

你這種說法是違憲,因為依據憲法,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無論如何,這都和被害人的態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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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1-8-4 05: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pandabb寫到: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

十九條(酌量減輕1)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基本上這條就無敵了,而且既然「和解」,表示受害人也願意原諒加害人,因此,法官通常會認為符合第59條。

只能說,錢不要亂收,要收錢又要人家判死刑,我也覺得不合理。要嘛用命賠命,要嘛用錢賠命。拿了錢才在叫判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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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1-8-4 06:0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錢可以收,因為那是「民事」補償,與刑事判決無關,否則被害人家屬若是窮到連喪事都辦不起,豈不是活該曝屍,甚至衛生單位還來開罰單?

本案並不適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甚為明確,所以我主張法官乃故意為違法判決,應另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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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1-8-4 08: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補償和和解是兩回事,你可以以民事求償,這種方式拿了錢和和解無關。

但如果你接受了對方的和解,要法官不用第59條很難。

如果付了和解金,還要判死刑;那誰要和解?直接拿350萬請好的律師,搞不好還無罪。

而且和解代表承認犯罪,以後想翻供可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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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1-8-7 12: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直接槍斃快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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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1-8-12 12:39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Hero-寫到: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直接槍斃快又有效

和解的目的是在讓加害人認罪。和解判20年......不和解,請高明律師,一凹二辯三不知四罪據有問題五違法逼供,最後搞一審二審上訴再上訴,訴了二十年,無罪釋放。你覺得這會比較好嗎?

所以正確的觀念是,如果被害家屬認為罪證確鑿,沒有躲藏的空間,那就不應該接受和解,才有令其被判死刑的可能(雖然判了也不一定會執行);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證據,誘導和解才是鐵證如山的方法。

我知道這些,因為我一個國中同學是目前還沒被處死的四十幾個死刑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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