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chu9066082寫到:
我比較在意為什麼我們法律一再而再對強暴犯縱容!!不要再跟我講人權
為什麼刑期七年二個月可以服的一二年就可以假釋
這中間到底強暴犯有沒有接受治療而確認過不會再犯
我覺得我們假釋條例太寬鬆才導致很多前科犯一犯再犯
不曉得法官假釋標準在哪?有檢驗過他的身心嗎?
並不是不給犯罪者機會~只是也要保障其他人生存的人權
注重受刑者人權另一方面卻忽略被害者的感受
覺得很多事情愈來愈本末導置!
p.s這個議題是很嚴肅,也代表一個國家社會的演變,
為什麼永遠只是對老百姓當自強求自保,但另一頭法律卻對犯罪者縱容,至少在我的感覺是縱容
因為監獄爆了.......所以要多蓋監獄
補充資料:
96 年1 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63,206 人,較核定容額53,311 人,超額收容
9,895 人,超收比率18.6%。24 個監獄中有18 個超收;13 個看守所,除連
江外皆超額收容;其餘13 個機關中,除3 個技能訓練所超收外,6 個少年
收容機關及4 個獨立戒治所,皆未超額收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
現在不嚴格執法,就已經爆了.....
[rainwen 在 2007-3-19 02:32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