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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留言質疑「造謠」 上百網友齊挨告   字型大小:||| 
迷路的小狗
銀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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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號番地
#16 : 2010-11-21 10: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既然有網友也被告
那小弟來講一下去年的親身經歷

去年八月小弟莫名其妙接到一份傳單
原來是四五年前在網路上參與一個新聞事件討論時的流言引來新聞當事人的控告
當時就是被告妨礙名譽
當時有去找縣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問過
當時諮詢給的意見是要這官司打起來一定輸
最好協商和解了事
不過後來與曾經跟該原告交手過的網友討論過
網友給的建議是千萬不要和解
因為和解就是認罪
萬一和解失敗的話那打起官司就是立於不勝之地

當時小弟的到案地點是在台南(某數字網站)
當時總共下去兩次
第一次是到刑事警察局去做筆錄
第二次是到地檢署去開偵查庭
簡單的說一下流程
這種案子原告只要蒐集好證據寫好狀紙再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檢察官就必須要受理調查
然後會發文要警察局去傳喚被告來做第一次的筆錄
筆錄做完會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會再傳喚原/被告來召開偵查庭
這時候被告可以寫一份答辯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寫)來答辯
不過小弟那次有寫但完全沒用上答辯狀
因為小弟那次因為原本就沒講到明顯的人身攻擊
所以檢察官完全站在小弟這邊
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原告在亂搞
所以當庭跟原告說叫他自己撤銷告訴
不然就給他一個不起訴書
所以小弟的案子就這麼結案

根據網路上的一些討論
檢察官和法官對於這種一次控告許多人妨礙名譽的行為很不認同
認為是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行為(事實上也是如此)
所以除非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
不然這種官司原告贏的機會不是很大

如同前面提到的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所以基本上是對事不對人的討論比較不會出問題
尤其是可受公評之事是受憲法保護的
但如果針對個人進行討論的話
最好還是對遣詞用字保守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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