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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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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0-8-28 11: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意願,在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是:心願,希望
1.人天生是否就有本能反應,去分辨什麼想要什麼不想要?
2.從小到大,各位是不是別人想抱你就可以抱你,不管對方是你的親人或是陌生人?
(這兩題請想像,一般社會大眾的答案)

其次,第221條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在構成要件上,切成三部分
1.對於男女
2.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3.為性交
第二點,被告必須以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將女童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證人所言看不出來女童有反抗的行為來脫離被告的實力支配
(請回到上面兩題,想像一般社會大眾的答案)

刑法有對稚弱者做最大的保護,就是227條,相對221條是抽掉上述第二點的方法限制,加上年齡限制,就是不管情況如何,跟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就會該當本條的構成要件
227條可以判到十年有期徒刑,可以比檢方所求處的七年十個月還要重

我也主張法官判太輕,明明她所列量刑理由都是加重量刑的理由,卻還是輕判
---
在刑法沒有被怠惰的立法委員修正前,法官只能照刑法"字面上"的意思去判決
在怠惰的立法委員修正前,司法院只能以大法官釋字及法律座談會(與會者只有法官)的方式,擴充字面上的解釋,來盡量符合時代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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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0-8-28 11: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以前上過補習班的課
那時候一個刑法老師講得妙
他說這個違反意願簡直是脫褲子放屁
請問除了男女自己夫妻男女朋友或偷吃的是自願的以外
其它是不是都不是自願的?
再來是我自己的想法
有人會有那種意拒還迎
主觀上可以視為不願意
客觀上呢?
照字面判決就遜掉了
只因為這裡的苦主不是法官自己
您自己看看關說案還在前面
你也可以去找他之前判的案
我想每一篇都講得大義凜然
可是換成自己呢?
真的都照字面恐怕是未必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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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0-8-29 09:2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重點應該是在方法,那位老師為什麼會變成去解釋肯合意性交的關係???
立法者這樣規定,就是怕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的方法導致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
至於意拒還迎,在主觀上沒有鬆動那"還迎"還能存在嗎?這是當事人說了算,其他人看不出來的
---
制度上,法官不會是案件中的苦主,或跟當事人有特定的關係,因為要自行迴避或是被聲請迴避
所以才會爆出關說其他法官,讓他肇事的兒子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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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0-8-29 11:1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制度也是要靠人來實踐的
當法官自己的女兒也遭受如此對待
或者一些講大話的講漂亮話的也遭如此對待
他們自己也能這樣判決再說吧
不然都是一整個虎爛

至於回不迴避根本沒有關係
他迴避一樣可以關說
不迴避一樣可以關說
社會這些案件看多了你就知道了
不要被理想帶太遠
因為理想畢竟只是理想
不會符合現實

我們看這次這個事件
反過來說性侵植物人搞不好只要拚一年多就出來了
因為照石頭兄的看法意不意願是看方法(即手段)
那我旁邊擺好鮮花讓我兩看起來像對戀人那基本上我就可以上了
搞不好還算是合姦
因為罪疑唯輕的原則
而我也要說法官自己也會老
有一天自己家人包括自己也可能躺在床上沒有意識
到時候就自己好好享受那種快感吧

剛剛又看到了
證據力出現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9/2/2bzuk.html
反正對小孩子怎麼樣最好我不知道
不過我看了是滿難過的
用法律解決社會現象是可以
可妄想用法律解決所有社會現象就變成妄想了
在看看一些名嘴在電視上為了凸顯自己有很大不同或標新立異拼收視我就覺得很遺憾
人在做天在看
有一天業報就自己攬吧

[平凡小任 在  2010-8-29 11: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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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0-8-29 12: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是不是過於理想,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理想經過實踐才會存在,就是意識到不足才要往理想的方向修正,更甚是想要而去實踐
(以上有句廣告詞不錯用: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
法學的存在是意識到君王專政的恐怖,進而在革命的過程中,開始與君王簽訂法案,開始確立基本人權的存在
第三段,被害人能明確表達她不想為性交的意思表示,那鮮花只會被認定是擺設
---
至於最後引的新聞,小孩怎麼想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驗傷報告也表達了一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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