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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ina
鍛鐵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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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系的彼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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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8-1-19 09: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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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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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路上行車,發生車禍是難免的,但是發生車禍後~
很多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而在事後被對方獅子大開口,甚至被剝了好幾層皮~
小弟在此提供一些小小意見~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參考看看~
1.如果可以的話,請在車上放一個小粉筆,千萬不要小看粉筆的功能.在發生車禍事故時請不要慌張,也不要和對方爭執,請立即報警,在警察尚未到場之前,先不要破壞現場,請馬上用粉筆在現場劃下位置的記號,以離清肇事責任,避免之後對方翻臉不認帳.
2.在車上準備立可拍像機(在7-11或其他便利超商可以買到那種,千萬不要用太好的,因為是要交給警察的,到時可省去領取的麻煩,為什麼不交給警察拍?因為有些警察的拍照技術不是很好,照了也看不太出來到底哪裡有問題,還是自己動手比較保險),車禍事故發生後,立即把發生車禍的現場照下來,車子受損處也要照,並且能從距離車子稍遠處,把車子與建築物的相對位子一一照下來,照得越詳細越好,事關事故後的理賠問題,也使法官更容易離清肇事責任與理賠之金額.
3.如果對方沒有受傷的話當然是小事,但是如果有人受傷,就是嚴重的事情.不管對方傷之輕重,都可以提出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除非你已盡所有能注意之能事,並能舉證是因對方之過失或不注意導致事故發生,而主張信賴原則)(信賴原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之際倘可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之行為,如此種信賴屬於相當,縱因被害人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為而發生結果,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負責.即為對他人違背義務的錯誤行為,不必負責)如果對方說要和解不提出告訴,而簽署和解書或放棄(或拋棄)告訴書,這是無效的!因為告訴權是無法拋棄的!!對方於事後照樣可以提出告訴,所以對方若說不提出告訴,請對方簽署提出告訴書與撤回告訴書,為什麼呢?因為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告,這樣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不用怕對方在事後又想敲詐你一筆錢而提告.
此為小弟的一些建議,請各位大大參考!若有疏漏之處,也懇請懂法律的各位大哥,不吝指教!
[kamina 在 2008-1-19 09: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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