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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不要再罵法官了)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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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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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0-7-13 07:4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廢死 ?
其實有甚麼不好,畢竟判死刑等到槍決,等多久 ?
更別扯上文字遊戲,已經判死刑了最多可活幾年 ?
活超過五年的不在少數吧

私了最快,如同白冰冰所講的
各位有沒有看過一本漫畫
直至死亡將我們分開(港) 終極感應(台)
電影也有這方面的劇情,忘了是哪部電影。

政治人物不都是一丘之貉,滿街跑的槍砲打到樁腳時趕緊出來辦案,
摩托車騎在路上無緣無故被流彈打死,至今...  有何下落,因為死的不是
達官顯貴,與東南亞落後國家無異。

近期不是才發生一些事情,投書給總統府(性騷擾),結果E-Mail層層轉接,
不就這樣被蓋掉了,這就是官僚,一路從頭官僚到底,難怪小狗的女兒
住國外,才不會被偉大的公務員性騷擾,騷擾完錢照領也不會被開除,
台灣最偉大的行業是---公務員---   一輩子的工作。
個案嗎?  再之前  水利署是吧!  廁所偷錄事件 ....  太多了

法官就不官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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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0-7-13 11: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看來我的法律常識不及格.....
有機會要去惡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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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sun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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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0-7-14 02: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此題為考競合論
乃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可該當數法條。
甲之行為態樣有兩項,1.綑綁 2.以火燒人致死
第一項行為綑綁,應構成刑法302條妨礙自由罪,甲之行為直接使得乙之自由受限,主觀上不法之意圖與客觀上之侵害相符,故甲行為該當302條妨礙自由罪。

第二項行為縱火燒人致死,構成刑法271條殺人罪,甲主觀上有殺害乙之意思,客觀上其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乙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甲構成271條殺人罪。

然而,甲綑綁乙之行為,其意欲是為之後將其燒死,而非單純限制其自由,無此限制自由之行為即不能達成甲主要行為之殺人行為,則前之妨礙自由不再論罪,此乃(不罰之前行為)
因此,甲應單獨論處刑法271條故意殺人罪。其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無責任減免狀況。依法應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此題為考因果關系理論。
甲之行為是"嚇"也就是恐嚇,使其心生畏懼;然而在客觀事實上,卻造成了乙的"致死"重結果,此時我們要判斷的是甲是否創造了風險。
1.本案中,如無甲在岸邊嚇乙,乙不致受驚嚇而跌致海中,甲之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可或缺之條件,以經驗事實為取向的條件理論判斷,甲行為與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2.甲在海岸邊嚇人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因此客觀上應保持相當的注意程度,甲疏於注意乙跌落海涯之危險,構成注意義務違反,故製造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而有行為不法。
3.以正常人生活經驗,失足致海內可能會造成死亡,非不能預見,被告違反注意義務所製造的風險業已實現。
(小弟使用的是客觀歸責理論)
因此甲之行為該當刑法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並應該當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此時甲之一行為觸犯了2法益(乙之生命and自由法益),應以刑法弟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故甲應論以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有錯煩請更正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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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0-7-14 11:3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drsun1983寫到: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此題為考競合論

此題為考因果關系理論。

為什麼不採未來幸福論

舉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4/17/298c0.html

目前:法官不判離,希望加害者用一輩子的時間,去愛被害者
未來:1.加害者殺掉被害者,因為認為被害者陷害自己。
            2.被害者積怨成怒殺掉加害者,因為認為自己原諒加害者太多次。
            3.雙方的小孩因為沒有幸福的家庭,長大後殺掉路人甲。

法官認知:1.若是法官不曉得未來會發生震驚社會的慘案,那麼法官應該就犯上業務過失致死罪。
                    2.若是法官曉得已無愛作為基礎的兩人是不可能再度復合的話,那麼法官應該就犯上意圖謀殺罪。

如果採未來幸福論,則未來可能發生:
1.法官判離,雙方名義&財產上分一分,未來各過各的,那麼慘案發生率就會大幅下降。
2.雙方冷靜後若還有愛,會再度復合。

...........................................................................................法律門外漢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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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0-7-15 12: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你的未來幸福論,其實就是刑法的一種學說"條件說"喔XD
不過用起來會有超大問題,所以現在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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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0-7-15 12: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甲乙是仇家
甲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今天乙固然是被甲嚇得失足墜海而死
然則甲今天要害乙卻選了一個最沒把握的方法
雖然這個結果的確也導致了乙的死亡
可是乙實在也是因為自己滑倒的因素比較大才死亡
今天是剛好甲乙是仇家才將甲的行為昇華到犯罪人的層次
要我想殺一個人我不會用這招
這招不一定穩死
只是乙剛好死了而已
就像淡水河邊一大堆情侶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罪?

我覺得客觀歸責論有個經典題是放鞭炮放到轎車內車主嚇到誤採油門撞死路邊的進香團(這個聽說也是真實案例,那時客觀歸責論也還不流行)
那個用客觀歸責解釋會很棒
可是今天換成岸邊和嚇人我覺得或許用得就有點牽強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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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0-7-15 04:3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請盡量鞭,畢竟小弟也只是初學者XD
您說的應該是88交訴的案子,那個法官判的很棒,至今都是教材。
在這題,老實說我一開始考慮的是錯誤理論,不過腦袋不好使,想不出該如何寫才合理(因為陷於錯誤的是乙)
略想了一下,以小弟初學眼光認為該以因果理論去探討,而因果理論裡面的條件說,條件說.改,相當因果關係,我都忘光了XD

這邊我認為甲在此惡作劇之前,該客觀環境屬"掉下去會死人的海岸"他的行為是有可能"創造風險"的,那麼他在行為時就應該要附有"注意義務",而甲既創造了乙的風險,也實現了風險,維其主觀上並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所以小弟以為應以刑276過失致死罪該當,而非271的故意殺人。

而您新舉的例子當中,甲開車經過,我們可判斷那是舟車可往來之地,而交通動作之中必定會有按喇叭之事。因此甲的按喇叭行為,按生活經驗判斷,甲雖然在客觀上創造了風險,但他主觀是"不能預見"情侶落海的結果,自然更不能預見其死亡。當行為人非故意,又不能斷其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罰。

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知道您的看法,究竟如何判斷此兩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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