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女法官這一句話也沒有錯啊...
以前在網路看過一篇文章
一個無照騎車的少年貼文幹譙警察無能 不去抓殺人犯抓逃犯 卻來開他罰單
結果一堆網友回文幹譙他 自己無照騎車被抓 摸摸鼻子就算了 還好意思貼文大放厥詞
如果連這種無照騎車都不抓 警察才是真正的無能...
否則警察也不該去掃黑啊
我不是混黑道 掃黑掃不到我 我當然贊成掃黑
但對於那些混黑道靠收保護費過日子的人 大概也會罵我吧...
發版大所謂的開罰單 指的應該是躲在路邊開交通罰單 我所指的罰單也是這一類
我認為 這樣的作為的確是很賤 但那是他的職責所在
除非是速限設得不合理 大馬路給你設速限40公里 還要開罰單
記得好像有一條路是設15公里 那就更可笑了...
至於攤販該不該開罰單 真的很難說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天涯浪子 在 2010-6-13 01: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如果有一天女法官站在跟我們一樣的高度
再講出同樣的話
那我再給她拍拍手
不然在此之前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至於我講得那條路速限是50
罰單的話他是距離快一個月才送出來
我當初抗辯的要點是要提醒駕駛人該路段注意危險是不是應該罰單盡早寄出
而依照現行的法令員警開單可以三個月內再寄出都不會違法
沒錯我是違反了法令
我兩張罰單也都在第一時間就繳清了
不過我在意的是執法的怠惰
今天又不是古早牛車時代
罰單拍好不應該稱快一個月才寄出
如果你要提醒人注意應該拍好就要馬上寄了
你都有在看新聞不可能不知道上次南部某警局好像罰單真的撐三個月才寄的事件
至於攤商該不該取締我只能說
若要依法律法
也許很多夜市本來都不該存在
甚至很多傳統市場根本都不該存在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我不是在跟你講攤商亂丟垃圾該不該糾正
事實上不管你不是市攤商只要亂丟垃圾都該被糾正
我講的是路邊擺攤就會被糾正這個東西
按照現行法令
很多東西都該被糾正
甚至拿出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路口幾公尺幾公尺是紅線
幾公尺幾公尺可以設立公車站牌都有規定
我相信拿尺去量很多本身都會出包
此外走一趟派出所
派出所外面的人行道他們自己畫的機車格可以停
一般民眾的就不可能
反正你自己去對照看看就知道了
一條法律弄出來其實他們自己本身也很難去遵守
畢竟路多大條空地有多大都是固定的
就像之前我被開單去繳錢順便檢舉路邊看到的亂象
結果監理站也是一個不甩
因為被開單是你被開單的活該
事實上距離監理站一百公尺就有違規他自己不會處理也懶的鳥你
你以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對
那只是針對特定人士而已
PS.
你覺得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都該遵守交通規則這句話很對
那我想請教你若按照一般道路速限70來算
當他要限速時是不是應該要善盡告知之義務?
結果我被拍的那隻是藏在樹叢中
速限告示很高要抬頭才看得到
因此我認為除非您根本沒在用車
不然你最好都開25比較好
因為上次看新聞有看到25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6-13 08:50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