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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運鈔車掉755萬 撿到可分3成   字型大小:||| 
winer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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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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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10-12 10: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士瑞克保全公司運鈔車運鈔,裝有七百五十五萬元現鈔的三個大鈔袋,竟從未關好的運鈔車側門沿路掉,保全員渾然未覺,所幸被擔任義消的好心騎士何炘全部撿起來,送交警方。


門沒關好 三袋大鈔沿路掉

民法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求取十分之三報酬
,從這起運鈔車掉錢,路過騎士何炘拾起報警,且有目擊者與監視器畫面可佐證,何炘可依法向遺失現鈔的保全公司索求報酬,三袋現鈔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即「兩百二十六萬五千元」,換言之,法定的六個月內,何炘隨時都可向士瑞克保全公司索求這筆「車上掉下來的禮物」。


何炘昨晚說,當時只想趕快物歸原主,至於未來要不要請求法定的報酬?他說,「我還沒想那麼多!」士瑞克保全公司經理劉建鑫則表示,將調通聯紀錄或是警方筆錄,確定是誰先通報,才能做後續處理。


這件「掉鈔案」案情,離奇烏龍到令人難以置信,但保全公司昨晚已判斷是運鈔車「機械故障」,沒有人為故意的因素。


義消撿到 依法可要報酬226萬


士瑞克保全公司編號八十一號的運鈔車,昨天上午十一點多經過基隆市東明路口左轉欲前往東信路時,目擊者發覺運鈔車右側車門沒有關好,結果行進間因轉彎離心力,車上三個帆布鈔袋陸續掉在路中央;在上述路口賣車輪餅約六十歲的老闆目擊說:「當時雨勢很大,運鈔車掉下東西時,後方一輛計程車曾按喇叭示警,但運鈔車上人員渾然未覺,沒有停車查看,繼續開過橋後左轉,往信一路方向駛離」。


擔任義消的送貨員何炘,也正好騎機車跟在運鈔車後面,他說:「看見藍色的運鈔車右邊車門打開,三個大袋子就從車內掉出來」,當時他趕緊把機車停下,將這三個大袋子撿起移到路邊,正好轄區基隆市警二分局信義分駐所兩名員警,騎著巡邏機車返回派出所,何炘攔下警察,三人三部機車各載一袋,把三個大袋子載回派出所。


保全公司:機械故障非疏失


派出所所長張英華研判袋子裡的鈔匣應該裝有鉅額現鈔,但從鈔袋上又看不出是哪家保全公司,因此請員警先將鈔袋放到槍櫃室上鎖保管,一邊連絡轄內保全公司,最後才從其他保全公司人員處,查出鈔袋是士瑞克保全公司所有。


此時掉鈔的運鈔車已返回台北總公司,接到警方通知赫然發現鈔袋掉了,馬上派安全部門人員連同原運鈔車返回基隆,確認鈔袋條碼及流水編號,並清點三只鈔袋,其中兩袋各裝著四百萬、三百五十萬的千元鈔,另一袋則裝有五萬元的百元鈔。


士瑞克保全公司人員私下說:「運鈔車的車門不可能沒關上,過去從沒發生過這種事!」但事實擺在眼前就是如此,載鈔回所的員警得知掉在路上的鈔袋內裝著這麼多錢,忍不住咋舌。


警方調查,運鈔車昨由黃姓司機及張姓保全員載著鈔袋,到中國信託設在基隆市區的各便利商店ATM補鈔,運鈔車駕駛座前裝有監視器,監控運鈔車前後狀況,車門未關妥也會發出警示,即使設備故障,行駛中車門如果打開,從後視鏡也很容易發現。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清楚拍到運鈔車行駛時,右側邊門打開,但兩名保全員都沒警覺,一名員警說「簡直讓人匪夷所思」。


保全公司人員昨天下午完成確認手續後,將裝有鉅款的鈔袋領回。


相關關鍵字: 運鈔車;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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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10-12 10:3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winer111寫到:
士瑞克保全公司運鈔車運鈔,裝有七百五十五萬元現鈔的三個大鈔袋,竟從未關好的運鈔車側門沿路掉,保全員渾然未覺,所幸被擔任義消的好心騎士何炘全部撿起來,送交警方。

民法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求取十分之三報酬
,從這起運鈔車掉錢,路過騎士何炘拾起報警,且有目擊者與監視器畫面可佐證,何炘可依法向遺失現鈔的保全公司索求報酬,三袋現鈔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即「兩百二十六萬五千元」,換言之,法定的六個月內,何炘隨時都可向士瑞克保全公司索求這筆「車上掉下來的禮物」。

義消撿到 依法可要報酬226萬



以後這家運鈔車的後面.......可能都會有一堆人跟蹤......(我可能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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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10-12 11:1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現在時代真的變了
撿到錢還人家是想分紅
一樣的
前些日子在正版討論區買正板的還被嗆聲是玩盜版
嗆聲的人也沒有怎麼樣
哀,時代是真的變了
烏鴉染染也可以變九官
那又何必要買九官呢
買烏鴉就好了
哀,有感而發應該不算離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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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4 : 2009-10-12 01:0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現在時代真的變了
撿到錢還人家是想分紅
一樣的
前些日子在正版討論區買正板的還被嗆聲是玩盜版
嗆聲的人也沒有怎麼樣
哀,時代是真的變了
烏鴉染染也可以變九官
那又何必要買九官呢
買烏鴉就好了
哀,有感而發應該不算離題吧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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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10-12 01:0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ilio寫到: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我知道
我只是看到這則新聞想起某些事情而已
有感而發這樣
在以前我們國小時代
每個禮拜都會表揚好人好事
從來沒想過分紅的東西
想來覺得有點遙遠...

法律的設計或許是為了鼓勵大家多做好事
可是也間接試探了最低限度的道德阿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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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6 : 2009-10-12 03:1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ilio寫到: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我知道
我只是看到這則新聞想起某些事情而已
有感而發這樣
在以前我們國小時代
每個禮拜都會表揚好人好事
從來沒想過分紅的東西
想來覺得有點遙遠...

法律的設計或許是為了鼓勵大家多做好事
可是也間接試探了最低限度的道德阿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真巧 你說的事情上演了

新聞中的義消 沒表明說要拿三成報酬

但是有位計程車司機跳出來說 是他先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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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10-12 06: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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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10-12 06:4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ilio寫到:
真巧 你說的事情上演了

新聞中的義消 沒表明說要拿三成報酬

但是有位計程車司機跳出來說 是他先發現的...

其實類似的新聞還滿多的
這個看看那個瞧瞧
很多事情原因不一樣可是結果大致是相同的
而且這時代想不勞而獲的太多了
如果說坐在樹下有機會拼到撞死的兔子當晚餐
我想很多人還是會躍躍欲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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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10-12 06: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RMANI寫到: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我之前有貼火線勇氣1080p
你講的情形我是心有戚戚焉
這世界已經變成對我有利我才管
對我沒有利益我才不管
甚至為了這個利甘願造假
神佛真的沒了
想來也是個悲哀

像是一般我們在路上看到躺著的老人在那邊呻吟
一般正常的人應該像孟子講的馬上去救他什麼也沒想
可是時代變了
上次有一個救了反而被告
說是救他的人撞他的
哀...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6: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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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9-10-12 08:1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RMANI寫到: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剛剛看到新聞說上百人看到消息趕緊報案........警察也感嘆........貪心人太多了.....
其實報案者是沒有份...分獎金的...只有拾得者..並且送到警方.......這個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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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9-10-12 10: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現在失業的人多
運鈔車後面
可能會有另類保全(碰運氣~!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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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9-10-12 11:1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民法有規定一定要給那30%嗎?有訂定什麼時候要給嗎?你可以索取我可以不給

想錢想瘋的人真多 這條訂定時是民國十八年 大家都沒出生! 根本不合用

又拾金不昧應指"拾獲"送到司法機關"登記" 頂多只有一兩人

其他人近百人呢?現在搞不好破百了 是"詐領" 即所謂心術不正自投羅網 被依詐欺法辦也是活該

結論很簡單 失主不願給 一毛都拿不到

[marxjs 在  2009-10-12 11: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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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9-10-12 11:3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記得撿到者一定可以合法索取
只是不記得是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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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10-13 06:4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真的是太扯
運鈔車竟然能運到掉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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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9-10-13 08:4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arxjs寫到:
民法有規定一定要給那30%嗎?有訂定什麼時候要給嗎?你可以索取我可以不給

想錢想瘋的人真多 這條訂定時是民國十八年 大家都沒出生! 根本不合用

又拾金不昧應指"拾獲"送到司法機關"登記" 頂多只有一兩人

其他人近百人呢?現在搞不好破百了 是"詐領" 即所謂心術不正自投羅網 被依詐欺法辦也是活該

結論很簡單 失主不願給 一毛都拿不到

[marxjs 在  2009-10-12 11: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剛剛看到新聞....保全公司說:未達索取報酬的標準....(這是個伏筆)
保全主管昨天拿了2個紅包......(我看厚度應該是幾萬塊)
就是想要用就種方式解決...........
我覺得要的到..............(但可能要打官司)........

之前有類似案例.............
好像掉約200多萬..............
保全公司則包20萬紅包解決.....免除被索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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