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max1031寫到:
刑法有一個大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就寫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就是刑法所說的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法條上沒寫的,你就不能定他罪,即使他罪大惡極
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尤其是刑法
舉例來說: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
也就是說在車站跟港口偷東西是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我們會想既然車站跟碼頭都能判加重竊盜罪了,那機場呢?
但問題是你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有寫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也就是說在機場偷東西只有竊盜罪,而不會被加重刑期
平凡小任大說FM2迷姦的問題
其實在刑法222條第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四、以藥劑犯之者。
所以用FM2這種迷姦藥是可以定罪的
跟未成年性交在刑法227條所寫
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本例來看,法官判3年2個月也並無失職
法條的不足是確定的,但法律是立委定的
法官在刑法上,完全只能照法條來判,證據到哪就只能判到哪
整件事情該罵的是立委
我們有很多法條都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
但這些立委只會打架不做事,而其實打架也只是演給我們這些老百姓看的
他們私底下都是好麻吉....
是,罪刑法定原則
可是你講的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意看第二項那個鳥人就該當了(這個被害者只有六歲!!!)
所以我才說照這個漂亮女法官的講法
用藥劑哪有加重的問題
也因此法條有法官故意選擇性不用
簡單來講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固然要改
可是食古不化的法官援引比較輕的法條來判
任誰都會不服吧?
好比某甲強暴乙
一審判強制性交
二審判強制猥褻
三審判無罪
這樣應該沒有人會服吧?
這樣講好了
如果法律定加重強制性交最多就判一年
那我就認了
可今天他是用比較輕的法律來定罪
那這百分百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而且講一個現實的
他今天判三年兩個月
明年剛好建國百年總統大赦
獄中表現好一點搞不好還可以裝個電子腳鐐照樣在外面趴趴走
婦幼的安全又有誰能加以保障?
[平凡小任 在 2010-8-26 11:01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