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修正前的第三百三十二條~
91年1月30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原來的法律的確太嚴苛,針對各種犯行從輕微到嚴重程度,給法官的斟酌空間太小. 所以新法面對現實,給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
有天理嗎?我覺得有.
符合這些犯行的人,假如法官審理後發現他們這夥人真的罪孽深重,判極刑.
然而,這個案例,很明顯看得出來根本不太可能有被告被判死刑.所以我覺得有天理.
這個案例中,可能(還未必確定)有人要被判十年.太重嗎?
看各位啦,假如大家都覺得自己老母的私處可以隨便借人用手插一下無所謂,自己妻子女兒的私處可以借人家用手插一下沒甚麼,還順便被搶點鈔票也無傷大雅...的確這樣判十年是太重了點啦.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把那個不良少年判死刑,而且儘快執行。
這是最好的宣傳效果,保證什麼邊緣少年,什麼弱勢家庭都會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一個不良少年沒有什麼社會生產力,還會破壞這個社會,罪證都在,照判就是了。
讓那些人權團體大吵特吵,媒體大鬧特鬧一番,教育效果才會百分之百。
靠什麼教育部沒有用的啦。
以前流行綁票撕票時,也不是改個法,殺了幾個人就改善很多了。
別說什麼人命無價,
其實人命的價值取決於自己的努力與對社會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