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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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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0-4-8 01:3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犯不著幫我假設這麼多,今天我就是會乖乖的跟著走,不會反抗,不會對嗆
我會行使我該有的緘默權.律師在場權.要求告知罪名.要求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刑事上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警察濫權追訴的告訴,被羈押就提冤獄賠償
民事上對警察提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行政上我會對監察院告發警察濫權追訴
以上效果如何我不管,我只知道這一切是我沒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事,我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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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0-4-8 01: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巴哈場外區討論文串
裡面搞笑的笑點倒是蠻多的..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覺得比較客觀的說法...
plumply所言

罵人跟執法一碼歸一碼,警察明顯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根據第四款解釋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檳榔西施手無寸鐵,又是弱女子對警察並無危害之虞,警察對西施施行管束措施,應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故有過當之嫌。

另外檳榔西施犯公然污辱罪跟妨礙公務罪。

根據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檳榔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犯法的,但不代表警察可以執法過當,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


比較搞笑的講法..
xjirmpcl  所言




現在兩性平等

沒說不能打女人

他們只是在切磋功夫

只是女的用嘴攻

男的用手攻

男的技高一籌

將女的絆倒

女的不服輸

所以找媒體說男的作弊耍詐

所以媒體報導出來

播給觀眾看這兩位到底那一位功夫比較好

看男的有沒有耍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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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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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0-4-8 01:4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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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34 : 2010-4-8 01:4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背後一定有行銷高手 吵新聞
這女的最近有拍寫真 準備進軍演藝圈之類的
而且自己妨礙執法 違法在先
台灣社會太縮限警察權力了
在很多國家 襲警就直接拔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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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冥之界琉璃村
#35 : 2010-4-8 02:2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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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36 : 2010-4-8 02:3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覺該名小姐不配合 就應該開始拿出蒐證DV開始錄 然後他還是不配合

就先強制上銬 不給上

就回局裡發通緝令吧

流程走多一點 就可以合理施暴了

當場不應該太粗暴才是 又不是重大刑案

回局裡在玩紙上遊戲 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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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37 : 2010-4-8 02: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強制上銬也會有所謂「人權」團體哭吧
之前新聞 警察抓到一個小偷 就地上銬
就上新聞了 什麼執法過當的
原因是那小偷是老阿嬤
老人犯法無罪嘛?
唉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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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10-4-8 02:4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基本上
甲方有沒有過失
不是甲方說了算也不是丙方說了算
是由法官說了算
基本的權利宣導本來就是應該的
(附帶說明:這個還有記在警察手冊上)
那句話是他一定要隨口唸一下的

就跟警察在抓人後還要唸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
難道是在誘騙犯人可以不用乖乖合作
要不要噹他干擾辦案阿

[ad5747 在  2010-4-8 02:4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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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39 : 2010-4-8 02:4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強制上銬也會有所謂「人權」團體哭吧
之前新聞 警察抓到一個小偷 就地上銬
就上新聞了 什麼執法過當的
原因是那小偷是老阿嬤
老人犯法無罪嘛?
唉 台灣...


人權團體有甚麼用?

跟處女團體我覺得差不多

等到被破處以後 就不會在那個團體了..

我雖然不覺得人性本惡

但是也絕非人性本善

人是自私的動物 很多時候只是"沒碰到" 而已

而且如果警察自己拿DV蒐證 又強制上銬被拒絕 我想人權團體也沒啥好說嘴

因為對方 "極度不配合" 然後警方應該就點到為止

改由文書作業 來開罰單 或是通緝之類的

[Ailio 在  2010-4-8 02: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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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0-4-8 02: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ihdor寫到:
[quote]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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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該了解法律,但是警察不能站在法官的位置,跟乙方說你不能提賠償要求會敗訴(曉諭撤回自訴?)
警察只能記錄雙方對事情發生的看法跟對雙方有什麼要求
再說你要求備案在警察那留下現場記錄,不就是怕對方回頭補你一刀
這樣警察把事情挑明了,影響不大,對方也不能等事情稍為平靜後才突然衝出來補刀(很難說對方是不是先裝沒事再伺機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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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0-4-8 03: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對於這件事情,我是挺警察的。
雖然該名警察,執法有過當,但是對比這名檳榔西施的言行舉止,會造成這般結果,是不會讓人意外。
說個題外話,個人是覺得檳榔應該比照香煙,要加印警語,要科徵檳榔稅,因為吃檳榔造成口腔病變而讓幸福家庭
一夕間變成破碎家庭常有耳聞,而且檳榔汁、檳榔渣,破壞市容,造成髒亂,也是常常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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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0-4-8 03: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若硬要說這是妨害風化  哪麼三點式泳裝不就犯法了嗎)
警方上前可(既無違法之實 當以規勸論)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既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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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10-4-8 03: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想請教個問題:為什麼妨害風化是取締檳榔西施,而不是取締他的老闆阿?(警方使出回馬槍了)

顏如憶否認進演藝圈 高職休學當檳榔西施養家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被員警摔倒,一夕爆紅的檳榔西施顏如憶,原來有個坎坷的身世,4年前他父親因為癌症過世,她只好休學,當檳榔西施養家,這幾天她壓力很大,都只能抱著爸爸的遺照哭泣。

被員警以柔道大外割招式摔倒,檳榔西施顏如憶一夕爆紅,臉上的瘀青慢慢退了,顏如憶也畫上淡妝,清秀的臉龐更顯魅力,但其實她有個坎坷的身世,和他感情最好的爸爸4年前因為癌症過世,她只好從高職休學,當起檳榔西施養家。

這幾天的委屈,顏如憶只能抱著爸爸的遺照訴苦,爆紅之後被外界質疑炒作新聞,想藉此踏入演藝圈轉行當藝人,她堅決否認種種的「陰謀論」,並強調被警察過肩摔之後,她只想討個公道

顏如憶因為被警察過肩摔上遍各大媒體,這也引來警方的關切,8日一大早就派人站崗,同一排的檳榔攤全都拉下鐵門,檳榔攤還能不能開,該怎麼繼續營業?這是顏如憶現在最頭痛的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林裕豐、林育泉)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8/11490-2589128.htm

[umin 在  2010-4-8 03: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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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7.帶回警局部分,警察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石頭仔 在  2010-4-8 03: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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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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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頑狼

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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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冥之界琉璃村
#45 : 2010-4-8 04: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相信看到我上面修改可知  如三點式泳裝算妨害風化或公然猥褻  當然成立    再者  規勸就是因為不是犯罪行為才以勸導方式處理  所以叫規勸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當然這一點  檳榔妹已打電話知會老闆可知  至於要如何處理 警員就應等老闆到達現場再繼續執勤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既然先前已有探討是否達到犯法可知  不得以現行犯處理該案  相信後來的逮捕是因公然侮辱罪成立才逮捕現行犯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是開放式空間沒錯  但相對的條例依然是有保護  不然為何到公司行號依然要申請該令  公司行號也是公開場所!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蒐證期間因沒有犯罪現實  所以並不成立執行公務  所以也不成立妨礙執勤公務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當事人無逃逸之行為 本身就有行動之權力  就像是如廁一般  有何限制之權?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既是規勸  就是因為無法可管  所以採勸導處置  服與不服 沒有違法 不服糾舉才違法  所謂糾舉是糾正舉報(例如闖紅燈現行犯開立紅單不服  算犯法  不服糾舉)


[yihdor 在  2010-4-8 04: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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