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頭仔寫到: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相信看到我上面修改可知 如三點式泳裝算妨害風化或公然猥褻 當然成立 再者 規勸就是因為不是犯罪行為才以勸導方式處理 所以叫規勸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當然這一點 檳榔妹已打電話知會老闆可知 至於要如何處理 警員就應等老闆到達現場再繼續執勤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既然先前已有探討是否達到犯法可知 不得以現行犯處理該案 相信後來的逮捕是因公然侮辱罪成立才逮捕現行犯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是開放式空間沒錯 但相對的條例依然是有保護 不然為何到公司行號依然要申請該令 公司行號也是公開場所!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蒐證期間因沒有犯罪現實 所以並不成立執行公務 所以也不成立妨礙執勤公務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當事人無逃逸之行為 本身就有行動之權力 就像是如廁一般 有何限制之權?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既是規勸 就是因為無法可管 所以採勸導處置 服與不服 沒有違法 不服糾舉才違法 所謂糾舉是糾正舉報(例如闖紅燈現行犯開立紅單不服 算犯法 不服糾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