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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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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61 : 2010-4-8 06:3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是那檳榔西施自己白目罵警察
阿Sir,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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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10-4-8 07: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有看到警察進檳榔攤時,
該西施將手中東西摔在桌上,嘴巴狀似破口大罵的樣子。

個人支持警察,絕大部份的警察下班後,
都是平民老百姓,是好爸爸、好老公,
穿上制服,更代表公權力、正義跟法律,
如果被挑釁,不敢反擊,等到有一天出事,
再來馬後炮,說警察無能、懦弱,
那豈不是很悲哀。

而且,不要當時仗著自己是女性,
就一付你不敢動我,一付潑辣樣,
辱罵人家母親,把人家尊嚴往地上踩。
事後,就藉著無知媒體反制,
裝著一付無辜、可憐模樣,
讓人實在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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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王星
#63 : 2010-4-8 07:2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只能說是台灣警察的悲哀啊!!!
像這種上新聞的案件,端看你的上司有沒有肩膀。我覺得本案中的警察一點都沒錯,他只是在執行他應盡的工作,女方在警察上門時的態度擺明就不配合還擺出一副囂張的姿態,擺明就是瞧不起警察。我覺得今天那位員警如果沒有將他的蒐證錄音公佈,說不一定會被她冠上更多莫須有的罪名。
就像該員警所說的,他只是在做他應該做的工作,難道因此就該被人問候老母嗎?警局的長官更不應該,還將他記過調職,這樣不是打擊基層員警的士氣嗎?以後誰敢認真工作啊?
如果我是他的上司的話,就每天派人到該段路上站崗,也不要去取締西施了,只要是有人停車買檳榔就立即照相取締開罰駕駛員,24小時派人站崗,一個星期下來,看誰吃虧。

[hin623 在  2010-4-8 07: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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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10-4-8 08:0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小小改編一下u...大的文章
此事件確實有過當之嫌,不符比例原則,最簡單的處理方法,請支援來後,帶返派出所辦妨礙公務即可。
但有些問題還釋需要解釋,法律不是憑自己想解釋就可以。
下為本人的想法,如對你的言語有所冒犯,本人深感抱歉!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否,因為某縣市曾以檳榔西施作為城市觀光宣傳,故此行為並不為公然猥褻,是故警察規勸是不合理的。
答:公然猥褻?前面有某位大大說過,這確實是有違反妨害風俗,但通常會先勸戒(老闆及西施),依然故我,老闆及西施一同移送。通常罰老闆。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如果是老闆要求,警方帶走的應是老闆而非檳榔西施,是故警察強行帶走檳榔西施是不合理的。
答:同上述。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如果警方對該名檳榔西施以現行犯名義進行逮捕,表示該警察對此行為產生性慾,因為該空間內只有一男一女,若該名警察對此行為無產生性慾,是故不存在出現犯行之現行犯,因此警方無權進行逮捕。
答:這曲解了。公共場所,穿著猥褻(這有通常有最低的限制,一般來說不能露肚臍及內褲),觸底就可以依法移送。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難道說我家大門打開,警方就可以不用搜索令嗎
答:何謂公共場所請上奇X知識查詢。公共場所確實不需要搜索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警方違法在先,表示該名警察非在執行公務,事故不存在任何妨礙公務之理由
答:基本上警察穿制服到上該檳榔店告知,就已經是執行公務。不必一定要蒐證。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警察在私人空間以言語威脅被害人,並以暴力將被害人趕到另一地點進行攻擊,此為限制檳榔西施自由之行為,是故警方並未依法執行職務。
答:西施在公共場所辱罵公務人員,警察已告知他要依法送辦,如果讓西施亂跑,返倒有讓人犯逃跑的疑慮,依法是要上銬了。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答:帶返派出所,是要辦案用的。
---------------------------------
其實這裡面,員警所用的逮捕方式確實造成很大社會觀感不良,也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真的要讓該名西施不這樣穿的方法有多種:
1.告知老闆限期改善,不然依法移送
2.檳榔店是否有營登,有無繳稅,逃漏稅。依法送縣政府裁處。
3.該店面是否有登記為營業用地。屋主有無逃漏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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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就是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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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10-4-8 08:2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守法不分男女
不要在那邊出事才說對方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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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10-4-8 11: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再補貼一篇巴哈回應..
chow66 所發言..

***********************************************

※ 引述《plumply (plumply)》之銘言

> 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不對,但警察執法過當也是錯誤,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你忘了討論刑事訴訟法上誘捕偵查的觀念了

誘捕偵查:
         學說對誘捕偵查將之分類為犯意誘發型(本無犯意或犯罪傾向不存在)及機會提供型(本隱藏有犯意或犯罪傾向)二種....................假若偵查人員之誘捕行為係使無辜者心中產生犯意,並進而唆使其實施犯罪時,被告於此情況,即可享有誘陷抗辯之保護

誘陷抗辯的法律效果,依目前學說及實務的見解,可概分以下情形:

1.實體說法:
   此說認為,被誘捕者犯罪行為雖成立,但由於其行為本身並未具有抽象危險性,故應阻卻其可罰性,或者由於社會對誘捕者之犯罪行為並非具有一定的強烈反應,有時甚至對其犯罪懷有同情之心態,故其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不應加以處罰,因而此時之被誘捕者應受無罪之判決。

2.不受理說:
   此說認為,假若違法的誘捕偵查不存在,則該公訴亦不可能被提起,是以為期防止違法偵查之產生,法院理應不受理該訴訟。

3.免訴說:
   此說認為,假若國家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引誘被告產生犯意時,則國家欠缺具備處罰被告之適格條件,是故不得對被告行使刑罰權。此時國家應準用公訴權消滅之法理判處被告以免訴。換言之,被誘捕者之犯罪行為雖成立,但誘捕行為本身違反了正常法律程序,法院應不可對被誘捕者加以處罰。

以上是節錄教科書之片段

今天那個警察從頭開始,就一副找碴的姿態(對方穿著沒露點,你是要去關切什麼?執行什麼公務?是接獲線報有毒品買賣嗎?還是什麼黑槍流通?拜託!想搜索請拿搜索票,想押人請拿押票,都有程序的!),把檳榔妹的情緒挑弄起來後,還拿出錄音筆並用挑撥的口吻要對方再罵罵看,甚至檳榔妹想進室內,警察還故意東擋西卡的不讓其離開

所以啦,警察的態度根本就有問題,到底去檳榔攤做什麼根本就不清不楚,倒是挑釁對方的行為清楚呈現在畫面上,不論依上面哪個說法,檳榔西施八成不會有事(檢察官可能直接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下不受理判決或無罪判決)

其實你看之後來的兩名員警,根本沒支援的意思,因為他們也知道,自己的同仁根本是SM玩到進入狀況了,勸阻嘛~~於自人的面子不好看; 幫忙拉人嘛~~恐怕要一起挨罰,所以兩個人就站在旁邊看戲,看他一個人把檳榔妹拖上車

這個討論串(或相關的),很多人感覺上都還沒出社會,以為警察真的都是正義的化身
你以為刑事訴訟法在做什麼的,這部法典有相當部分就是在限制警察,防止其過度濫權
講難聽點,有點把警察當賊在防,為什麼法律要這樣搞,還不就是因為現實中警察確實會濫權(有時候未必是故意要濫權,可能是不懂怎麼拿捏手中的權力,像之前有婦人因為摘了路邊的花草,結果被警察上銬法辦,因為花是區公所種的...)


打了一堆,發現後來又有不少討論冒出來,支持警察的,幾乎沒什麼法治國還是基本人權概念,不過也是啦,現在的教育重點在考試,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學到,呼~~晚了,明天再來看回應吧XD
***********************************************

其實..
在我這個不懂太多法律的人眼裡
很多人說的都有道理..一套一套的
不過法律上本來就不同看法不同解釋
最終裁判權應該是交給法官!!
大家都只是互相討論求進步而已..


單純就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就是..
警察應該本來就對那女的不滿!!而且非一日兩日了
警察有沒有誘導西施罵警察??我也覺得有
西施白目不白目??我覺得很白目..跟有執法權的警察對槓自討皮肉痛
罵人的髒話難不難聽??改罵到我頭上..我可能也會暴怒
執法是否過當??制服西施上手銬之前ok..後來拖行就過分了
(不是分男女..而是那時候另兩名員警在旁可以協助..需要單人抓西施拖行??)


不過看到樓上很多大大對警察的觀感很差..
我仍然想說..
你我社會大眾都該自我檢討
是否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警察對伸張公權力產生畏懼之心??!!

越是請民代關說施壓..越是導致警察不敢打老虎
越是請警察有關的親友人情關說..警察就越無法秉持中立

大家總不希望台灣的警察
將來變成昔日香港"五億探長雷洛傳"中那麼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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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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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010-4-8 11: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最近看一些 警察執法過當相關的新聞

我個人是覺得有一個奇怪的 "點"

就是警察一定要把人帶回警局嗎?

平常抓違規不是都開單告發

那這種 不大不小的罪責 為何不是錄影蒐證 然後舉發

如果不符就改開強制執行 or 搜索票

為何一定硬是要把人帶回警局

我個人覺得這點是比較奇怪的

如果是傷害案或是重大刑案怕人跑走架回去還有話說

為什像這種西施 還有之前摘花事件 都一定要抓回警局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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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68 : 2010-4-9 12:4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GIN寫到:
我有看到警察進檳榔攤時,
該西施將手中東西摔在桌上,嘴巴狀似破口大罵的樣子。

個人支持警察,絕大部份的警察下班後,
都是平民老百姓,是好爸爸、好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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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挑釁,不敢反擊,等到有一天出事,
再來馬後砲,說警察無能、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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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著一付無辜、可憐模樣,
讓人實在很反感。

說的簡單,但是很中肯啊!支持你投稿民意論壇!
我也開始動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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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蒂摩兒
#69 : 2010-4-9 12:5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ilio寫到:
其實最近看一些 警察執法過當相關的新聞

我個人是覺得有一個奇怪的 "點"

就是警察一定要把人帶回警局嗎?

平常抓違規不是都開單告發

那這種 不大不小的罪責 為何不是錄影蒐證 然後舉發

如果不符就改開強制執行 or 搜索票

為何一定硬是要把人帶回警局

我個人覺得這點是比較奇怪的

如果是傷害案或是重大刑案怕人跑走架回去還有話說

為什像這種西施 還有之前摘花事件 都一定要抓回警局去呢??

該檳榔妹至少是
--妨害風化、妨害善良風俗(社會秩序維護法)
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妨害公務罪(刑法、刑事訴訟法)
等     現行犯  ,且有逃脫行事。
這在台灣已經算很少見的重大刑案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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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10-4-9 10:3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巴哈那邊我是沒繞過去,不過引用過來那一篇最新的文章,他要提自己的想法當然可以,但是把誘捕偵查的學說引進文章
那擺明是把一座巨型標靶立起來,讓後面的留言者開始轟
目前誘捕偵查所涵蓋的層面犯意誘發型的部分爭議小,多認為違法也就是他提到的誘陷抗辯
但是機會提供型,行為人本身就有犯意,處不處罰還有的爭論
這件事,目前出來的消息,缺少的是警察進去前到底是看到什麼或在想什麼,缺了這一塊,代表誘捕偵查根本不是目前該討論的,變成發言的人自己腦內幫警察補上了誘捕偵查的想法
後面的部分,就純屬他自己的想法(不是每個讀過法律的,都這樣認定其他人)
補充:看完巴哈那邊的討論串,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出現了,引出來挺自己或被反駁的,都忘了被他們引用的條文,都是授權警察有視現場狀況決定他要怎麼做的判斷餘地,只能事後看他這樣做合不合理,不是在事情發生時能不能這樣做
---
摘花的案子,或許作法不恰當,但是把偷花人的身份抽掉,其實單純是竊盜罪,竊盜罪該不該帶回警局?白話有個詞叫慣竊,舊刑法叫竊盜常業犯(被修正刪除,不過常業犯是加重罰一罪,現在是一罪一罰,偷幾次罰幾次)
把人帶回警局,說到底是為了順利進行程序
犯了刑法,按程序就該訊問,不管重罪輕罪
在現場問跟在警局問,合程序要件就可以
在現場問警察出勤就要帶印泥.筆電.印表機.錄音錄影裝備.裝訂文具(合於訊問程序也就是製作筆錄);另外律師到場,現場跟警局哪個好找?
犯了行政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按程序,開單記明處罰條文.處罰理由.救濟程序.還有公務員誰.時間.地點,問一下你有什麼要陳述的意見
行政法的處罰,大多是以制式化表單填寫(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做成制式化表單)

[石頭仔 在  2010-4-9 11: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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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010-4-9 12:0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當我準備開口罵人時, 通常已做好挨揍的準備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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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010-4-9 12:3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hin623寫到:
只能說是台灣警察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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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623 在  2010-4-8 07: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派人站崗 這招妙  不過好像已經開始實施了 因為附近槟榔攤鐵門都拉下來了
也不需要多久 1-2個禮拜因該就OK了
到時候那位想出名的就算沒事 因該也會被附近其他店家的大哥關照
可能再過一陣子 又要開記者會 說警察吃飽撐著 24小時派人站崗 害他們沒生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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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010-4-9 12: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嗆聲嗆的太嚴重啦....
警察也怒火中燒所以出手這麼重....
我覺得雙方都有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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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島
#74 : 2010-4-9 01:5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一直對你說打阿!  你打阿!   打我阿!!   在順便加x你娘   xxxxx   這樣你撐的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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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2010-4-9 04: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不想看大外割
比較想看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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