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keryu寫到:
引用:
aben321寫到:
我比較疑惑的地方是,只要硬碟有 MP3, 就代表侵權..
不對外牟利,不知何來侵權之理??
不過被抓到的那個小姐也真可憐, 感覺是代罪羔羊..
應該說如果你沒有原版CD來證明MP3的來源,才算是侵權吧。
這種事原本就是殺一儆百,她只是剛好硬碟比較空,放得多了一點吧。
買了原版CD,用合法的軟體將原版CD轉成MP3,再將MP3存在電腦硬碟裡,後來原版CD弄丟了,這樣不知是否有侵權?基本上本人認為在網路上的傳輸行為,若未得到原版權擁有者的授權,而任意交流,才算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