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voodoo8寫到: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以後應該立法,如果法官對犯人從輕發落,往後若再犯案,法官一併逞處
已經有這樣的法律了
中華民國的刑法對於重犯者 會加重裁行 你如果重覆犯法 由三年以下的罪責改成7年以上的重罪刑責
但是以後再犯一樣是7年以上的刑責
可是呢 關了1/2 或 2/3後獄中表現良好可以早點出來 或者遇上大赦時速度更快
所以你會發現很多的黑道們越關越大條就是這個原因
但是很怪的是 比如 A犯了法 第一次關被輕判
但第二次犯了法一樣會被輕判 為什麼呢? 因為A犯的法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不一樣的案子和案例
而且第一次輕判是因為A第一次犯法所以從輕 而第二次犯法的輕判 條件有很多 比如自動投案之類的
反正中華民國讓你可以輕判的東西很多就是
然後A第三次犯法了可能會和1.2次的案件一樣 但是一樣被判輕了
為什麼呢 法官問題
首先是 法官人情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官說 你有人脈可以去關說 就有可能會被輕判或者罪證不足
法官很窮啊 你給他津貼 當然你得用讓別人抓不到的方法 就有可能會被輕判或者罪證不足
法官的自由心證 每個法官想法不同 對各法律的條例的解釋不同 加上對人權看法也不一樣
所以遇到了什麼樣的法官 一樣的案件常常會有不一樣的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