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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字型大小:||| 
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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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中!請勿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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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7-19 08: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30719/35160758/
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認定少女同意 僅依搶奪判男6月


【綜合報導】北市楊姓青年去年十月巧遇昔日陳姓高中女同學,相約公園聊天,楊男求愛被拒,搶走她手機,要她在防火巷幫忙口交就交還,少女為取回iPhone 4S 手機同意幫他口交,不料完事後楊男仍帶著手機跑走,少女追出呼救:「搶劫啊!」但檢方認為少女在警方趕到時未提遭性侵,性侵罪證不足,只起訴搶奪罪,一審昨就搶奪部分將楊男判刑六個月。

楊男(十八歲)已在服兵役,案發後否認性侵,檢方則認為,少女第一時間未向路人或目擊兩人追逐的雜貨店老闆娘、到場處理警員表示遭到性侵,且縱使楊男搶走手機,但她從公園跟著走到防火巷近十分鐘的路程中,遇到路人也未呼救,故認定性侵部分證據不足。

邀約嘿咻遭拒絕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去年十月十五日下午,楊男在十七歲少女工作的服飾店外兩人巧遇,相約少女下班後至北市大同區朝陽公園聊天。雙方碰面聊天後,楊男求愛邀她嘿咻遭拒,之後再伸手抱少女也被掙脫,於是拿走她的手機iPhone 4S,邊走邊說:「跟著我!」將少女帶至附近防火巷要求口交。

強辯噴精爆衝突
少女為拿回手機同意幫他口交,射精完事後,少女問:「手機可以還我了吧?」不料楊男竟拔腿就跑,跑過幾條街後將手機丟到水溝,少女當下曾追出、大喊:「還我手機、搶劫啊!」並請路人報警。
楊男到案後,辯稱因不小心射精在女方衣服上,雙方爆發爭執,他氣不過才搶走女方手機。但法官依沿途監視畫面,認定楊男在口交前就已搶走手機,不採信他的說詞,另考量楊男已賠償少女和解、沒有前科,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缺自我保護意識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否構成性侵有灰色空間,少女當下遭搶走手機,應可離去報警,檢方不起訴性侵部分爭議不大。但律師陳佑仲認為,要求女方為口交才還手機,已構成脅迫、違反意願要件,不起訴頗有爭議。
警大犯罪防治學博士張淑慧指出,楊男的行為反映出青少年速食交友文化,為了情慾想迅速發生性關係,少女則是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
這意思是??以後要性騷擾前就可以先把手機藏起來,然後說讓我摸一下就告訴你在哪,
等女生同意後,在謊稱剛剛有在地上看到.....在硬掰說我沒拿

是她自己同意讓我摸的所以無罪@@@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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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7-19 11: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現在的法官 根本都是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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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3-7-19 11: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OACH寫到:
==============================================
這意思是??以後要性騷擾前就可以先把手機藏起來,然後說讓我摸一下就告訴你在哪,
等女生同意後,在謊稱剛剛有在地上看到.....在硬掰說我沒拿

是她自己同意讓我摸的所以無罪@@@是這樣的嗎


也有可能對方不甩你,直接報警,或是烙人來教訓你...

不過,如果真的能讓事情的發展如你所言,即使沒有一樓貼的案子,我也認為這種情況好像是無罪。
比較搞笑的看法是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因為摸一下也有金錢的價值)。

[ericshliao 在  2013-7-19 11: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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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7-19 11: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應該至少有強制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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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3-7-20 12:0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張博士說:少女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學校有深入的教這門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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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6 : 2013-7-20 12:5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否構成性侵有灰色空間,少女當下遭搶走手機,應可離去報警,檢方不起訴性侵部分爭議不大。"

實在不太相信辦案的效率,能現場抓人是最好
另外,如果是在被脅迫狀態下應該要算性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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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3-7-20 03:3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報案不一次報就是有此問題 且問題應該是沒有留下口交精液證據 如果以強制性交罪判定會有爭議
強制/強盜/威脅?/恐嚇? 這四項前兩項應該是可以確定定罪 強制可能也有點勉強 強盜也可能只判偷竊
法律真是難懂 定義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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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3-7-20 07:4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mcatdog寫到:
法律真是難懂 定義亂七八糟


法律很難懂是沒錯,但原因不是因為定義亂七八糟。在社會科學之中,法律學科的定義是很嚴謹的。
大部分人不懂法律是因為他們連法條都沒去看,只憑自己日常生活中的認知來推想法律規定的內容。連法條都不看,當然不會有「看懂」的可能性。不過,就算看了,也未必就能懂。廢話,如果人人拿起法條來看就能精確的理解和解釋法律的規定,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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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3-7-20 08:1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倒是覺得這法官判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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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3-7-20 08:2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soarwu寫到:
現在的法官 根本都是智障



a罵錯人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 作的  所以   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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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3-7-20 11: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另考量楊男已賠償少女和解、沒有前科,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重點是有和解,沒和解的話就關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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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3-7-21 12:1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和解就是說
下次請直接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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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3-7-21 01:2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我的答案不是設好玩的 是白設
上課學的是如何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從老師到學生)
法律系出來的 最初的方法就是拜碼頭 找學長學姊如何惡搞法律定義
出事情就從上到下一路包庇(如同軍隊) 我會去看六法不是為了考法官 是法官不值得信任(律師 警察 檢查體系)
多了解一點就不會被牽的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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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名奇妙的商人星球
#14 : 2013-7-21 01:4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兩人是有認識 非完全陌生人

這應該是不起訴的其中原因之一

跟友人發生 性關係 這並不犯法

如果被強迫 應該馬上舉證 並採集體液

可能是這樣主張的吧

我個人覺得案情一定有內幕

檢察官在蒐證跟錄口供的時候應該有發現怪怪的吧...

[Ailio 在  2013-7-21 01:48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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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3-7-21 07: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mcatdog寫到:

引用:
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我的答案不是設好玩的 是白設
上課學的是如何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從老師到學生)
法律系出來的 最初的方法就是拜碼頭 找學長學姊如何惡搞法律定義
出事情就從上到下一路包庇(如同軍隊) 我會去看六法不是為了考法官 是法官不值得信任(律師 警察 檢查體系)
多了解一點就不會被牽的跑


很明顯的,你的答案是錯的。
我相信你根本不認識唸過法律系的人、或者你根本不知道人家在學校的學習過程。
就像你憑自已的想像去理解法律的內容一樣(所以你會覺得法律的定義亂七八糟),你對法律系的人的描述,也全是自己憑空想像。
法律系只要能讓進去讀的人出來後不會覺得法律的定義亂七八糟,就不會是白設的了。
會覺得某些專門職業的人不值得信任,這很正常。為了自己的權益,自己去研讀法律,這也是值得鼓勵的。就像我們去醫院看病,比較謹慎的做法是再找第二個、第三個醫生,問問有沒有不同的意見。這種事,如果全盤放給一個人,一定會出事。

[ericshliao 在  2013-7-21 07: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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