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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ra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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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4-11-30 12: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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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新聞媒體,報導時都不求證一下
出版品分級,是新聞局基於兒福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規定授權而訂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予以規範,是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依該辦法,出版品之分級由發行、供應出版品者自行分級
(第4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看清楚..是由「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指的是終端的販售者、出租業者等直接對消費者提供出版品的人。
該辦法最主要的分級依據為
第 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出版品除了符合上述四項之一外,並且須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同時符合二要件方須列入限制級。
當然...上述條文一看也知,規範的太廣範,又太不明確,解釋空間大,而要求發行者、供應者去自行依上述規定分級,著實太難了。
這其中的緣由有必要說明一下,
我國出版法於88.01.25正式廢止,自此雜誌、圖書的發行不再需要先經過登記、送審等等程序.
其理由當然是基於出版自由/言論自由 此一憲法原則。
(順帶一提目前對岸就還是個出版嚴格管制的國家,出書一定要先取得國家發的書號@@",而且只有官方組織/官方出版社才能取得書號..)
而新聞局基於兒福法規定,必須對出版品分級訂出辦法,
但礙於出版自由此一原則,新聞局不能從出版社端做,所以就從終端出版品提供者(包括書店、出租店等)規範,再由他們來牽制出版者。
而該辦法自93.12.1起施行,依據兒福法規定,違法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福法58條2項)
想想...多麼重的罰則啊...一般書店、出租店被罰個一次、兩次可能就要倒閉了
所以才會一遍風聲鶴唳...
尤其是現在新聞局、地方主管機關們都預定鎖定漫畫和言情小說先開刀,
苦的就是出租業者,所以發行業者,尤其是出租業為免受罰,
即採高標準,將凡他們認為有一點點可能的,都列入十八禁(因為經不起罰啊)
就我看這件事,我認為發行、通路業者是太過緊張,而有點隨之起舞的感覺(當然怕受罰而負擔不起,這樣做也是合乎常理啦),
再加上對法規規定亦不甚瞭解,更甚至是誤解,所以什麼圖書都列到限制級。
而出版者則更不該隨著亂了原則,出版者應該秉持一貫的出版自由與出版人自律原則,
去評斷何者該列入限制級,何者無需列入,堅持自己的自由判斷。
不該由一個規定模糊的分級辦法來左右了出版自由。
反正,是否是限制級不是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堅持非限制級而受罰者,
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且此辦法是否有違憲真打到那時,還有得說呢!!!
另附帶一提的是,
1.該辦法特別規定: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10條)
排除也是屬出版品的新聞紙的適用...明顯柿子挑軟的吃
(台灣出版社普遍是小公司..而報紙可就不一樣了,是大集團..有一定力量)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這個就不用說了,只是一個民間機構而已,是否是限制級也不是他們說了算.
想圖利的機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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