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saka寫到: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的想法是:
「法律千萬條 麥用嘎D喬 喬嘸麥按怎 硬拗提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