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博客來網路書店有與尖端的活動送閃卡,於是我被閃卡閃到決定去買書來拿卡了
進入他們的活動頁面寫著追加一千份,想想我應該還可以凹到閃卡吧
於是乎我就開開心心的定了書,經過一天的等待後書終於到了我手上
戰戰兢兢的拆開包裝,想說這次我能抽到什麼卡呢
聽PPT鄉民說有人花了5千元還抽不到自己想要的卡呢
結果拆開來看居然沒有卡,是的、除了兩本書+發票以及不痛不養的披薩折價卷之外啥都沒有了
我的閃卡勒~~~~~~~~~~還我學姐來
想了想真是太詭異了,於是我決定撥電話給博客來詢問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是贈品已經送完了,可是我詢問為什麼活動頁面還有,且訂書的時候也沒有提醒贈品已經沒了
客服小姐回答我沒有顯示就是沒有,或是你點活動主題裡面也有寫
我回她這樣我怎能判斷是有還是沒有呢,且我要發現沒有還要多點幾各頁面才能知道
沒辦法啦,他辦活動為了增加銷售量、我參加活動為了贈品,沒有贈品沒有愛只好選擇退貨了
於是客服小姐請我把東西寄回去公司他們會處理,阿事情好像圓滿解決了耶
可是當我詢問寄回去的費用的時候我嚇到了,感覺果然沒那麼簡單
黑貓要120元郵局要80元耶,我才買360元的書結果退貨的費用居然就需要1/3、1/4
且如我我不領的話被退件我也不需要負擔費用阿,頂多就是倍博客來記一點舉黃牌
越想越覺得好像不符合比例原則吧,好貴的退貨費用阿
突然想到消保法好像有規定網路購物退貨的費用如何劃分,上網一查果然有訂定這項
法規原址
引用: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郵購包含網際網路購物)
所以我決定再打各電話詢問到底怎回事,是否我真的依然必須負擔費用
電話通了以後我詢問:我想辦理退貨請問退款單怎麼填寫
客服:請依照購買金額填寫,還有退貨理由也請幫我填寫一下
我:那退貨費用是否是我自己必須承擔
客服:如果你的退貨原因是因為你個人的因素就必須自己承擔
我:何謂個人因素、如何判斷這是個人因素、這與消保法相牴觸耶
客服:請稍等一下我詢問一下法務部同仁
~~~~~~~~~~~~~~~~~~~~~~~~~~~~
客服:可是我們在購買的時候裡面有寫明個人原因是必須自負退貨運費的耶
我:這與消保法相牴觸阿,消保法說網路購物如果我要退貨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的耶
客服:可是消費規則內我們都有寫明耶
我:可是消保法不是這樣規定的阿
客服:那~~那我們約定時間地點我們派人過去取貨可以嗎
我:既然你們都願意讓步當然我也OK阿
客服:那請先生以後要買我們東西記得先看購買規定哦
我:那你們應該要把與消保法不同的地方標示出來吧
客服:我會轉達給我們法務部的同仁的
於是結束了這段對話,現在就等明天他來收退貨的東西了
我真的不是奧客,我只是覺得不合理阿
後記:
昨天博客來已經請黑貓派人把東西拿回去了,故事暫時到這結束
[twneco 在 2008-11-14 10:07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