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den007寫到:
引用:
tokyo寫到:
極力贊成恢復"滿清十大酷刑"
先凌虐之後再處死~
並強迫把可以用的器官捐出來...
哈哈~看完以上大家的回覆....綜合起來我覺得可以將死刑犯這樣處置
死刑犯三部曲:
1.做一兩年的苦工,為國家做點貢獻,表現良好可以將酷刑刑罰改判較輕(如:魚鱗剮改判為絞刑,表現不良...直接實行第二點
)
2.依Osaka所提:依所犯之罪論處
如:搶劫殺人:絞刑,強姦:電椅(這點我傾向用車裂),綁架:腰斬,殺兩人以上或多種犯罪者:魚鱗剮
3.強迫將其可用之器官捐出,可以救活不少人,讓社會更溫暖
[den007 在 2007-4-15 11:0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第3點有疑問......那個器官有人敢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