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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不要再罵法官了)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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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7-11 07:5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
更新日期:2010/07/11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趁機摸女子小腹一把,易科罰金高達12萬元!這還不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有多項前科、以採收檳榔為業的男子趁機摸理容院女會計小腹一把,台南高分院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這名檳榔男4個月徒刑確定,不得上訴,易科罰金達12萬元,代價不低。

判決指出,這名國中畢業的檳榔男住在屏東,有竊盜、恐嚇與槍砲多項前科,平日以採收檳榔、種田為生,98年9月17日,他駕車到嘉義市參加廟會活動。

當天下午6時半許,檳榔男經過嘉義縣水上鄉一家理容店前,看見1位女子獨自站在店門口,檳榔男下車搭訕、表示欲買女子的鐘點與對方外出遊玩。

女子表明自己是理容店會計,雖不認識檳榔男,仍請檳榔男入內等候其他理容小姐服務;檳榔男在店內見四下無人,瞬間伸手摸女會計小腹部位,女會計驚嚇大叫、報警抓人。

檳榔男辯稱,談話時女會計指他是詐騙集團,一時氣不過,出手不慎觸及女方小腹,無性騷擾故意。

高分院法官認為,檳榔男是因途經理容店、對女會計有好感,才停車搭訕,會伸手觸摸女方小腹,應有滿足個人情慾的目的,並非女方指他是詐騙集團的緣故。

法官表示,檳榔男所為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小弟覺得主要問題還是立委「豬」公怠忽職守
把法律定得亂七八糟
該改的又不快改
所以才會有之前10秒無罪這種事(因為法條規定要「引起性慾」才算數)
但是現在有興趣閒錢多可以多嘗試
能幫國庫和被害人增加不少收入

近幾年修法
無期徒刑要25年才能假釋
以後就不會關13年就出來了

其實短期刑或社會勞動
可以派去蓋監獄
上下18層
就不怕不夠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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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7-11 08:2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認為重點在於有多項前科 其它我不想說 雖然12萬是比較誇張 但法官就是如此無能
重大刑案及詐欺就不成曾這樣判 無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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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7-11 09: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結果,法官還是一樣挨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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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7-11 09: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摸一把罰十二萬而且民事部分還沒算在裡面
其實我覺得算重的了
因為我們這邊有人把對方撞斷腿的民事才三十萬
對方一年沒辦法工作
而且這三十萬法官說還可分期付
另外撞人的這台車要價一百多萬...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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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7-11 11: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最主要的問題是''猥褻''的定義
以前的實務見解認為,要足以引起"
他人之性欲
"
也就是說
假設a男在公車上非禮b女,時有見義勇為民眾c,將a男扭送法辦

but

c表示該時a之行為,無使c有性欲之滿足,僅讓c有義憤填膺之感

故,a僅成立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不成立強制猥褻罪
(省略掉構成要件等三階討論,僅列出結論。改自民國89年超有名的強吻超商女店員案)

說實在的,法官斷案理所當然要依"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法律有說要罰,才要罰),而對於法條的定義,是要立委去修正,法官是不能修正法律的(三權分立原則),此狀況只能希望未來的立委們趕快修正,不然有些法官也只能悶者頭被罵XD

話說看到立法院又在打架.....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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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7-12 12:0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倒覺得
一個意思表示一個身體動靜
兩者match到我們才能說這個人該當了刑法上的罪
而意思表示我們無法探究所以一般實務大多只能對身體動靜這部分判斷進而推敲意思表示之真意
綜觀最近法律的判決
我覺得在性騷擾防治法出來後以前那種三秒不罰的蠢判例已經沒有了
我覺得其實也算是相當的進步
或者該說本來就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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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7-12 12:0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mcatdog寫到:
我認為重點在於有多項前科 其它我不想說 雖然12萬是比較誇張 但法官就是如此無能
重大刑案及詐欺就不成曾這樣判 無能啊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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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7-12 12:0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hjw930寫到: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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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7-12 07:3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hjw930寫到: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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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7-12 07:4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bear242寫到: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quote]hjw930寫到: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活著後比照蘇建和案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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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0-7-12 07:4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bear242寫到: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活著後比照蘇建和案放出來~

[sparrow 在  2010-7-12 07: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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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0-7-12 08: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是白冰冰也強大
藝人身份.白冰冰隨時可以哭給全國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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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0-7-13 01: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說到新事證
之前四名死刑犯被槍決時看到一篇新聞
有一個死刑犯(忘了名字)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真的被發回更審
原因是要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是用什麼東西打死被害人

有時候真不知道是法官死守法條
還是法律定得不夠完善
嫌犯殺人已經是事實了
用石頭或木板把人打死難道對刑期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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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0-7-13 07:4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bear242寫到: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未必
我表弟運一包東西被判了九年
被放出來沒
也是沒有
刑期縮短沒
也是沒有
所以別鬧了
那東西是要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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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0-7-13 07:4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hjw930寫到:
說到新事證
之前四名死刑犯被槍決時看到一篇新聞
有一個死刑犯(忘了名字)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真的被發回更審
原因是要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是用什麼東西打死被害人

有時候真不知道是法官死守法條
還是法律定得不夠完善
嫌犯殺人已經是事實了
用石頭或木板把人打死難道對刑期有影響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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