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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其他] 收到5千萬詐騙支付命令怎麼辦?(更新)   字型大小:||| 
bhu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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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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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1-21 09: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轉貼自:ETtoday 新聞 >> 收到5千萬詐騙支付命令怎麼辦?律師QA懶人包輕鬆拆招



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兇?詐騙集團找到台灣的司法漏洞,憑著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竟讓一名無辜黃姓婦人背債近5千萬,引發不少民眾恐慌。對此,《ETtoday東森新聞雲》特別在ETtoday分享雲整理雲友們的疑問並電訪陳麗雯律師,希望讀者本著提醒親友的善心,幫忙分享轉貼。


1. 如何分辨「支付命令」的真偽?
解答:收到此類法律信件不暸解的話,直接上網搜尋或者撥104查號台打去法院問最快,法院都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為您解答。

2. 假命令又要怎麼收集證據表明清白?
解答:經確認為詐騙命令,可以撥打165國民反詐騙專線舉發。或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向檢察、警察機關對虛偽債權人提出偽造公文書、詐欺等告訴。

確認遭受詐騙時,除依上述程序聲明異議外,仍應立即搜尋相關證據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3. 如何算是提出異議?找法院哪個人?其中需要錄音錄影之類的嗎?如果是收到存證信函的話呢?
解答:經確認為「支付命令」後,若非事實,可以進行駁回的動作,法院網站上都有表格,方便民眾進行書信往來。

被告人收到支付命令,如果有異議,只要在期限內寫一封回信給法院,不需要寫任何理由,只要說「對xxx文號的支付命令有異議」,這樣支付命令就失效作廢了。


4. 未經查證就要扣押人家財產,有無違憲之虞?
解答:理論上,法院都會依照一定程序來走,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故無違憲之虞。

5. 可以告核準虛偽或無法確認真偽之支付命令的法院行政人員嗎?
解答:可以告發,如果辦案人員有背信或者違法之嫌,需要提出非常明確的證據。

6. 洩露個資很嚴重,沒做的事情,突然來個這麼一張,該如何區別跟保障自己?
解答:支付命令的申請與異議,法院完全不插手,也不過問雙方的理由真假,就是簡單的yes或no而已。換言之,收到此類法律信件不暸解的話,查104直接打去法院問最快,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為您解答。

7. 我有疑問,對方到底是提出什麼憑證來讓法官判支付命令
解答:支付命令的申請不需要任何證據;同樣的,支付命令的異議也不需要任何證據。告訴人申請支付命令不限制任何憑證格式,隨便寫一個理由或是一張借據收據都可以。

再來,法官無權介入調查申請人證據是真是假,也無權介入調查被告人提出異議是否真實,
雙方誰在說謊必須另外打民事官司確認。

8. 若對方知道你人不在國內(出差一個月)又是一個人住,等回國發現時又該怎麼辦?
解答:法院公文有送達制度 (掛號簽收)。如果你出國又一個人住,表示公文無人簽收,沒有「合法送達」的公文不會生效。但是如果有家人或大廈管理員幫你簽收,公文就是合法送達,簽收人有沒有在期限之內轉告你這件事,是你自己要擔負的責任,不是法院的責任。


引用:

更新部分:
後來跟父母聊到這件事情,我母親說法院文件還有公示送達這一種
基本上應該就是說送到目的地址相關的派出所,然後貼張紅單在目的地址處
這樣好像也算合法送達的樣子,但因為我跟我父母都非專業人士,
所以有其他更深入正確的資訊敬請提供,多謝。

台灣法律網 >> 何謂「公示送達」?
中華百科全書 >> 公示送達


下面也有網友提供重要的資訊,請至11樓


鮮紅字是我自己標註的。
有些事情真的不小心不行
尤其是最後一項.........法律真的是拿來給惡人鑽漏洞用的......
越是知道詳細內容越是讓人心寒
該新聞其他回覆:點我

話說以前不是有把文章加入到blog內的功能嗎?
我怎麼找不到了XD?


然後今天看到新聞講E-tag收歸國有還要人民老子買單45億是殺小?說好的罰款呢?Fxxx
財團真是好算計,哪怕抽身了還能狠撈一筆,到底是誰簽約的真該滾出來由他買單。
明明簽約的又不是人民!!!!!那設備成本有那麼高嗎!?
Yahoo新聞 >> 盯eTag!交長實測 解約恐賠45億

[bhunji 在  2014-1-23 06: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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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身宿舍
#2 : 2014-1-21 10:1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異議狀下載處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79.doc

出處
司法院 ->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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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1-22 09:4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太恐怖了..
如果哪天收到此種命令
當作開玩笑卻忽略他
反而造成有法律效力...
完全在利用民眾不知道的法律-來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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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機天國
#4 : 2014-1-22 10:0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大樓管理員才不管你在不在國內
總之簽收了就害死你
所以專挑有管理員的大樓鎖定出國的人穩賺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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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1-22 11:3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怎麼覺得第4項及第7項有點矛盾,
你明知第7項支付命令可能亂寫,
亂寫的東西沒人理,
到期後反而有效,
在第4項成立後又「依法」扣押,
這哪裡嚴謹了?
法院的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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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身宿舍
#6 : 2014-1-22 12: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是,應該是如果A提支付命令,B反駁
那接下來就讓A提訴訟進入司法調查
如果A提支付命令,法院就要嚴謹調查,
那跟"A提告"比起來差不多,還讓A少了訴訟費,很怪
我覺得這樣的設計原則上無誤,只是被惡意操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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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1-22 09: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簽收人有沒有在期限之內轉告你這件事,是你自己要擔負的責任,不是法院的責任
這一點超賤的,想害人的就用這召

若是本人不在,家人可拒決簽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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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4-1-23 03:1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HappyCow 在  2014-1-23 03:55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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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4-1-23 10:4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4. 未經查證就要扣押人家財產,有無違憲之虞?
解答:理論上,法院都會依照一定程序來走,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故無違憲之虞。

一定程序是什麼程序?確認債權質設關係?
那麼理論上胡亂申請的支付命令在法院執行扣押之前,就會因為查無債權關係而終止,又怎麼會跑到扣押人家財產呢?
解答說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根據莫非定律,不太可能的事情一定會發生,發生時是不是違憲?如果真的發生算違憲,又怎麼會沒有違憲之虞?

本來就沒有債權關係,只因為支付命令就去扣押人家財產,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
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是法院人員的問題。監察院不該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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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4-1-23 01: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才是真正幫助解決問題的回答
樓主似乎也明白第4跟第8明顯不合理
但其他條文也很奇怪 簡單說詐騙集團只要亂槍打鳥就能可能獲利
法官不用查證確有資格隨意判支付命令 有這道理的嗎
(等立委修法 難啊 詐騙刑責提出幾次意見給區域立委 也沒看到修法)
哪怕老百姓上街頭 官員永遠都是看過就算了
一貫論調 唯有讓官員難堪法律才會修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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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4-1-23 05:2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支付命令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債權證明" 這個才是重點

很多詐騙集團會去騙老人買一些 營養品 期貨之類 或是保險投資

而且不是買斷 可能是長期訂閱之類

當被害者發現不對 要中止 就會因為有簽訂契約 而有債權關係

放之不理也不給錢 對方就可能轉向支付命令 或 討債公司

所以算是一個 一連串的詐騙手法 並非單單 支付命令就能騙到錢

新聞只講了一半 跟本沒說到 申請支付命令的債權為何

跟這個債權 "當初" 是怎麼產生的

我想這部分絕非"憑空"捏造就能製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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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4-1-26 01:4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watchme寫到:

引用:

4. 未經查證就要扣押人家財產,有無違憲之虞?
解答:理論上,法院都會依照一定程序來走,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故無違憲之虞。

一定程序是什麼程序?確認債權質設關係?
那麼理論上胡亂申請的支付命令在法院執行扣押之前,就會因為查無債權關係而終止,又怎麼會跑到扣押人家財產呢?
解答說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根據莫非定律,不太可能的事情一定會發生,發生時是不是違憲?如果真的發生算違憲,又怎麼會沒有違憲之虞?

本來就沒有債權關係,只因為支付命令就去扣押人家財產,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
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是法院人員的問題。監察院不該查嗎?

首先誰欠誰錢是民眾之間的問題
法院不會也無權介入
如果兩者之間本就有確定的債權關係,直接申請扣押就可以了
支付命令本就是為了當雙方無明確債權關係時所設定的機制
所謂的支付命令主要用意是
如果有人欠你錢死不還,又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這時你要扣押對方的財產,必須有個法理上的依據
那時就可申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簡單來說就是跟法院補申請一張債權文件
若確認送達後在期限內沒有回應則視為默認
那這張申請命令就具備法律效力


另外胡亂發送支付命令,對方可以反控詐欺
而就算支付命令已確定,也可提出再審,那時雙方就要對簿公堂,此時法院才會介入
所以沒這麼可怕啦

還有關於第八點
所有的法院命令跟判決文都是這個樣子,並不是針對支付命令的特別條款。連郵局的掛號信也是這樣

[ad5747 在  2014-1-26 01:5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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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4-1-26 02:4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ad5747寫到:
首先誰欠誰錢是民眾之間的問題
法院不會也無權介入
如果兩者之間本就有確定的債權關係,直接申請扣押就可以了
支付命令本就是為了當雙方無明確債權關係時所設定的機制
所謂的支付命令主要用意是
如果有人欠你錢死不還,又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這時你要扣押對方的財產,必須有個法理上的依據
那時就可申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簡單來說就是跟法院補申請一張債權文件
若確認送達後在期限內沒有回應則視為默認
那這張申請命令就具備法律效力


這一段話和我所學到的不太一樣哦...

欠錢的事法院有權介入,前提是一方提起訴訟。
即使有確定的債權關係(不知道這裡所謂的確定的債權關係是指什麼?),也不能直接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必須要取得確定的法院判決才可以。
不太明白上面提到的「明確債權關係」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指什麼。債權關係要得到明確,原則上就是上法院訴訟得到確認,沒上法院之前,應該不存在什麼「明確債權關係」(當然,還是有不必經法院訴訟的,例如本票裁定)。同樣的,債權關係的證明文件(如契約、支票),也是得經法院認定是否足以證明債權存在,然後法院才會下判決,說誰真的欠錢,該還多少。在沒上法院之前,應該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因為有沒有效,都得由法院來認定。(以上是指走普通訴訟程序,至於支付命令,那是走另一條路)

當初支付命令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在普通訴訟程序(等判決確定太久了)之外,增加一個比較簡單的程序,以方便債權人迅速確保債權。但簡單就可能不夠嚴謹。後來民事訴訟法在民國九十年左右大修,修了好幾次,增加了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這時,支付命令制度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就值得檢討了。

[ericshliao 在  2014-1-26 03: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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