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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沒公開宴客 結婚10年不算數   字型大小:||| 
ker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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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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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pei
#1 : 2012-11-20 04:3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十年婚姻是幻影!今年廿四歲的許小姐,十年前因懷孕下嫁李姓男子,因當時男方祖母過世,未公開宴客,僅請來雙方家長見證簽立結婚證書,再辦理登記。近來兩人感情生變,許女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新竹地院判決,當時的民法規定須有公開儀式,兩造未宴客,也無迎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判決書指出,民國九十一年時,許姓女子僅十四歲,因為懷孕,為讓小孩得以申報戶籍,當時僅交往五個月的李姓男友就帶著父母親、姐姐等,一群人從新竹前往台北縣許女住家,在男方的舅舅見證下,兩造簽立結婚證書。由於男方當時家中長輩過世,男方並未來迎娶、沒拜祖先、也未宴客。近來兩造感情生變,許女認為自己十年前並未與「丈夫」舉辦公開儀式,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判決,李男與許女兩造雖於九十一年間簽立結婚證書,並於同日下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並無任何結婚儀式,亦未有公開宴客,依修正前的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顯有不符,判決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修正後,婚姻採「登記制」,結婚雙方登記即可。然本案發生在民法修正之前,當時法律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然而幾個親人關起門來見證簽立結婚證書,不能算是「公開儀式」,本案若是男方有前往女方家迎娶,或是把家門打開讓鄰居街坊知道雙方正在舉行結婚儀式,才可能被認定為婚姻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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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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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2-11-20 05:1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覺得怪怪的,那戶政機關登記的動作不就是成了偽證了嗎?公開儀式這樣的條件可以否決正式公文書嗎?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幫忙解釋一下,總覺得這個法官的觀點有點奇怪。
以自己的觀點來看,公開儀式是寬鬆條件,戶政機關登記是嚴格條件,可以用寬鬆條件去否決嚴謹條件嗎?更何況戶政機關登記這個動作就有超過3個以上的承辦人及主官管經手就是見證人了,並且還有一個最大的見證人叫中華民國政府,假如這樣都無效,那還得追究十年來戶口名簿是偽造文書的責任......?法官的權限有到這麼大嗎?這是憲法等級的問題耶。

[spp99 在  2012-11-20 05: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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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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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11-20 09: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spp99寫到:
覺得怪怪的,那戶政機關登記的動作不就是成了偽證了嗎?公開儀式這樣的條件可以否決正式公文書嗎?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幫忙解釋一下,總覺得這個法官的觀點有點奇怪。
以自己的觀點來看,公開儀式是寬鬆條件,戶政機關登記是嚴格條件,可以用寬鬆條件去否決嚴謹條件嗎?更何況戶政機關登記這個動作就有超過3個以上的承辦人及主官管經手就是見證人了,並且還有一個最大的見證人叫中華民國政府,假如這樣都無效,那還得追究十年來戶口名簿是偽造文書的責任......?法官的權限有到這麼大嗎?這是憲法等級的問題耶。

[spp99 在  2012-11-20 05: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引用:
當時的民法規定須有公開儀式,兩造未宴客,也無迎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只有登記是不足以完成結婚的程序,所以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你講的那些是沒有問題的。
近年才將這條改為登記制,公開儀式才算寬鬆條件,之前是「必備」條件。
但是,如果兩人在結婚之後補辦婚宴,或是改制後重新登記,法院判決就會不同了。

[topedia 在  2012-11-20 09: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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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4 : 2012-11-21 05:0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topedia寫到:
[quote]spp99寫到:

只有登記是不足以完成結婚的程序,所以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你講的那些是沒有問題的。
近年才將這條改為登記制,公開儀式才算寬鬆條件,之前是「必備」條件。
但是,如果兩人在結婚之後補辦婚宴,或是改制後重新登記,法院判決就會不同了。

[topedia 在  2012-11-20 09: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當時僅交往五個月的李姓男友就帶著父母親、姐姐等,一群人從新竹前往台北縣許女住家,在男方的舅舅見證下,兩造簽立結婚證書。

不過,這些人也足以作為結婚證人吧,男方也有舅舅,女方也有父母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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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11-21 11: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saka寫到:

引用:
topedia寫到:
[quote]spp99寫到:

只有登記是不足以完成結婚的程序,所以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你講的那些是沒有問題的。
近年才將這條改為登記制,公開儀式才算寬鬆條件,之前是「必備」條件。
但是,如果兩人在結婚之後補辦婚宴,或是改制後重新登記,法院判決就會不同了。

[topedia 在  2012-11-20 09: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當時僅交往五個月的李姓男友就帶著父母親、姐姐等,一群人從新竹前往台北縣許女住家,在男方的舅舅見證下,兩造簽立結婚證書。

不過,這些人也足以作為結婚證人吧,男方也有舅舅,女方也有父母親人...

關鍵在於廣而告知的公開儀式
構成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完備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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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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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11-25 09:4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僅請來雙方家長見證簽立結婚證書,再辦理登記。

看來台灣的法律沒有公信力,從這點就可以看得出來
都有登記,卻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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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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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島
#7 : 2012-11-25 10:1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奇怪 不是公證,有1還2個公證人 登記完  就算結婚了嗎??

看過很多先上車後補票都只有公證而已

恩  台灣法律好像兒戲一樣

欺負人時才看的到效果

[tony66 在  2012-11-25 10: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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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11-25 02:2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tony66寫到:
奇怪 不是公證,有1還2個公證人 登記完  就算結婚了嗎??

看過很多先上車後補票都只有公證而已

恩  台灣法律好像兒戲一樣

欺負人時才看的到效果

[tony66 在  2012-11-25 10: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引用:
bryansun寫到:
僅請來雙方家長見證簽立結婚證書,再辦理登記。

看來台灣的法律沒有公信力,從這點就可以看得出來
都有登記,卻還無效..

新聞裡面的敘述其實已經非常很清楚了
完成結婚的法律效果要有兩項要件: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其中公開儀式又特別強調
這兩個人只有登記是沒有效力的,因為他們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符合法律規定卻還有效,這才是沒有公信力的。


這我國中的公民與道德教育就有讀過的東西....
這麼簡單的東西,真的有那麼難懂嗎?前面還有解釋過了
結婚與離婚─緣起緣滅,好聚好散

[topedia 在  2012-11-25 02:3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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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大頭,寒流不愁。你有綿被,我有毛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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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2-11-25 05: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很多人把以前的法律和現在的法律搞混了,只需登記和證人是近年才修改的。公開儀式以前是法律的一部份。因為他們結婚時還是使用舊法,當然就要依照舊法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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