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看來我的法律常識不及格.....
有機會要去惡補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