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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D]P2P分享被警方約談作筆錄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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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4-8-4 07: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在台灣發生的,盡量不要太好奇
不管多久都一樣
有些當事人會去提告
之前小屁孩流出影片,其中幾個就有講會告或警方要調查
你掃到颱風尾機率很高

[cys070 在  2014-8-4 07: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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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4-8-5 03:1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看了一堆,我發現有時隨便回應會影響到人的ㄧ生@@,警察要通知書很簡單,以本案為例
1.P2P上可以搜尋的到檔案,且該檔應該禁止確沒有禁止18歲以上才能下載(廢話)

2.警察已經查到分享者的IP及資料,要搞清楚以前要得到這些個資行文就可以有了,現在這些東西需要先請票......已經有個資法了,要請票就表示經過檢察官請票得到相關的個資訊息

3.既然都已經經過檢察官了,只需要偵察隊發文的通知書根本就是簡單,只要承辦員警請偵查隊協助發文就有通知書啦,通知3次不到將相關卷證送出由地檢發佈拘提,拘提2次不到就可以發布通緝了.......本來只是小小可以緩刑的兒少性交易案件搞到被通緝?????理由就是沒有請教免費律師要不要理他,而是隨便看回文處理自己的人生第一件刑案?

這案件很明顯就是針對暑期的青春專案出來的案件,美其名是不希望去影響到未成年的學生身心發展,案由應該是兒少性交易,但是實際上是散佈未滿18歲不得觀賞的ㄧ些影片沒加以限制(廢話當然無法限制),小案件要去警察那做筆錄前,先問明案由,然後到各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諮詢完律師後,跟警察約好時間去做筆錄。

這類案件真的還算是小案件,可以認罪協商那種,所以基本上不用煩惱,若前科對你很重要,在認罪協商時記得跟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不要讓自己留下紀錄,可以的話願意做公益捐或啥條件.....等,基本上可以,但可能會要你捐多點錢換取清白,且須緩刑.......住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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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4-8-5 08:0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樓上的文有些地方要澄清或說明.
1. 警察要發約談通知書不必經檢察官, 只要主管同意就可以了. 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2. 檢察官同意調IP記錄, 不代表檢察官同意傳喚或拘提. 這是兩回事.
3. 通知3次不到將相關卷證送出由地檢發佈拘提? 這句話要特別澄清, 否則會引起誤會.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只規定通知不到得由檢察官發拘票. 要不要發, 還是由檢察官決定. 不是通知不到檢察官就一定會發, 和通知幾次不到也沒關係. 你所謂的[通知3次不到將相關卷證送出由地檢發佈拘提]頂多是指警察內部作業準則是以通知3次不到會[考慮]請檢察官發拘票, 並非法定一定會發拘票, 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一送件來就會依申請發拘票.
4. 檢察官的傳票或拘票有強制力, 我前面的發文從沒說不要理. 警察的通知書, 本來就沒有強制力, 要去談也要收到後瞭解案由, 有準備了, 再去談, 第一次去就說要找律師問清楚再回答就可以了, 這樣怎麼會有搞到通緝的可能呢? 樓上的話太危言聳聽了. 就是因為類似樓上這樣強調警察約談後果的言論引起誤會, 造成有些當事人心生害怕, 警察要他怎麼答他就怎麼答, 讓自己反而陷入困境.
5. 樓上的最後一段話千萬別當真, 那不是這樣談的. 我前面的回文根本不想去談什麼緩起訴或認罪協商, 是因為這東西需要有訴訟技巧和實務經驗, 即使是學過法律或看過書也不能隨便說說, 稍微差一點就可能會讓當事人豬羊變色. 像樓上這樣用社會常識或新聞報導看到的當成專業知識來說實在害人不淺. 找律師問清楚比較保險.

[ericshliao 在  2014-8-5 08:3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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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4-8-5 08:4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通保法不是已經通過了?警察現在不能亂查IP了吧...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05432672.A.206.html

兒少法第28條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69&contentID=157
剛剛好3年 @~@ 發佈者處3年,其他分享的處2年,如果是這種的話,對方連查你IP的事情都不該發生...

[Ralse 在  2014-8-5 08: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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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4-8-5 09:4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alse寫到:
通保法不是已經通過了?警察現在不能亂查IP了吧...

不可能吧~ 別被政府騙了!
那邊好像是討論嘴砲涉及毀謗不能查IP

智慧財產權等等保護廠商或名人的不可能被這樣設限!覺得關於類似李少這類影片外流的查緝,只會越來越嚴。畢竟政府是拿人手軟呀~

然後法治機關藉別的案由為藉口不小心查到IP或通聯相關資料也是常常發生的事,黃四金名跟那個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就不小心監聽到很多位粒偉的通聯內容了...

[labman 在  2014-8-5 10:07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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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4-8-5 11:2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類也比較好抓做業績

放個餌在網路上,就一堆人自己送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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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4-8-5 11:4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quote]ericshliao寫到:
樓上的文有些地方要澄清或說明.
1. 警察要發約談通知書不必經檢察官, 只要主管同意就可以了
(已說明由偵查隊發通知書,若案件不成案,偵察隊不可能發通知書)
. 和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檢察官根本沒關係)

2. 檢察官同意調IP記錄, 不代表檢察官同意傳喚或拘提. 這是兩回事.
3. 通知3次不到將相關卷證送出由地檢發佈拘提? 這句話要特別澄清, 否則會引起誤會.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只規定通知不到得由檢察官發拘票. 要不要發, 還是由檢察官決定. 不是通知不到檢察官就一定會發, 和通知幾次不到也沒關係. 你所謂的[通知3次不到將相關卷證送出由地檢發佈拘提]頂多是指警察內部作業準則是以通知3次不到會[考慮]請檢察官發拘票, 並非法定一定會發拘票, 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一送件來就會依申請發拘票.
(2-3此案都已經請票調資料,所以要將結果回覆,原因是怕你是亂用,結果如果是你根本沒有到案,且相關證據都證明是你涉嫌最大,當然會通知你到案,通知三次卷證送交地檢說你不到案就會發布拘提,刑訴法71....條,得發拘票,有時通知到案是證人、被害人、警方通知到案,但案件送交地檢,有些證人不依定地檢認為有做證必要,所以不會發通知請他到案或拘提到案,若是犯嫌,ㄧ定都會發拘票,請其到案,以上......)

4. 檢察官的傳票或拘票有強制力, 我前面的發文從沒說不要理. 警察的通知書, 本來就沒有強制力
(確實沒有強制力,但會有後續的問題,有通知書表示案件已經成案,不做依樣可以送地檢強制你到案說明上面有說明了),
要去談也要收到後瞭解案由, 有準備了, 再去談, 第一次去就說要找律師問清楚再回答就可以了, 這樣怎麼會有搞到通緝的可能呢樓上的話太危言聳聽了. 就是因為類似樓上這樣強調警察約談後果的言論引起誤會, 造成有些當事人心生害怕, 警察要他怎麼答他就怎麼答, 讓自己反而陷入困境.
[/box]約談當然不會引發結果是通緝,前面已經有分析了,本案是經過請票調個資的案件,所以不是普通的約談,是已經成案了,不到會有後果的,且也不是隨便就會被通緝,只要通知有到案就不會經過地檢,當然也不會到拘提通緝

5. 樓上的最後一段話千萬別當真, 那不是這樣談的. 我前面的回文根本不想去談什麼緩起訴或認罪協商, 是因為這東西需要有訴訟技巧和實務經驗, 即使是學過法律或看過書也不能隨便說說, 稍微差一點就可能會讓當事人豬羊變色. 像樓上這樣用社會常識或新聞報導看到的當成專業知識來說實在害人不淺. 找律師問清楚比較保險.
[/box]一段話是因為案主到案筆錄內容都是按警方希望結果答應,在此基本下應該就是涉嫌人坦承犯案才會如此,已經承認犯案基本上是送交簡易庭判決,既然如此當然就是要看自己最重視的是哪一部份,考慮要如何做,將傷害減低到最低,重要案件當然不要認罪協商,找律師打。此案件是小案件,都已經認罪了當然是要想如何將傷害減低到最輕。找律師問好像就是我提出來的,只是最後一段沒有再重提,此案依定不會豬羊變色,判決也基本上在6個月以內,考慮不要有前科可能就要向法官檢察官求情,但通常會要你多繳錢做公益,當然如果你可以證明自己沒分享更好,舉例你家根本沒有網路且IP不是你的,當然就無罪

另外各資法樓下也查明了是要三年刑期才能請的,正確,但申請時是看大項,警察要查案主當然是不會幫他脫罪說他只是分享,所以當然是從最重的來請。


我也希望案主不要將我打的內容聽進去,這邊的建言有很多,ㄧ定有更有力的建言,你也可以將相關內容拿去請教你的警察、律師、朋友看怎樣的方式才是正確的,淪為嘴砲的標的我道歉,但文章我不刪(我講的都是實際流程),等案件結束,案主就知道有沒有危言聳聽


[kisila 在  2014-8-5 12: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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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4-8-5 12: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個疑點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出來?
上面有人提到[3次], 那個所謂的[3次]是從哪裡出來的? 公開的法律文件上沒有這東西. 是警察內部的作業規則嗎? 如果是這樣, 什麼人可以接觸到這種文件? 有人對警察內部的流程很熟哦. 像我這種平民死老百姓, 可以看得到嗎?


你所謂的成案, 是指警察那邊成案, 警方成案是當然的, 不然怎麼發通知書. 但警方的成案, 能不能在檢察官那邊成案, 還是未知數. 別想魚目混珠.


上面有好心人一直提示本區開放遊客瀏覽, 我看有沒有開放也沒差了.


[ericshliao 在  2014-8-5 12: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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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4-8-5 01:0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最後, 再把我前面說的做個重點整理, 方便大家理解.
1. 警察打電話來要你去領通知書, 別理他, 叫他寄過來, 否則拉倒.
2. 如果他口氣不好, 直接嗆回去, 問他姓名編號, 若再打電話來煩, 就去警局投訴你.
3. 如果你要自己去拿, 拿到之後什麼都別說, 他問什麼都別回答, 頂多說我要問過律師再回答. 直接回家. 放心, 你不會因此蒙受不利益. 如果你看了通知書, 沒想清楚就回答, 才會讓自己陷入困境.
4. 就算你收到警察的通知書, 不理他, 最後檢察官發拘票, 那也沒關係, 拘票的意思只是請你跟我們到地檢署一趟, 配合調查, 不是逮捕, 也不會上手銬. 配合檢察官偵辦犯罪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就去吧, 沒什麼大不了. 就算真的有罪, 也不會因為你不理會警察的通知書而比較重, 放心. 反而是, 如果你在警察偵訊時沒想清楚就說了什麼, 才是找自己麻煩.
5. 通緝是拘提不到才會發生. 上面有人說[本來只是小小可以緩刑的兒少性交易案件搞到被通緝], 除非當事人打算逃亡, 否則這種事根本不會發生. 我不曉得說那句話的人是何居心, 為何要危言聳聽. 如果這不算危言聳聽, 什麼才算危言聳聽.
6. 如果覺得自己可能會陷入麻煩, 在檢警偵訊時, 要回答任何問題前, 千萬記得一定要找律師. 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回答問題. 在沒有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回答問題, 絕不會讓你得到更好的待遇. 警方不會因為你是誠實無欺小郎君就說這次放過你. 檢察官也不會. 有律師在旁邊, 檢警才不敢亂來.


[ericshliao 在  2014-8-5 01: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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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4-8-5 01: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quote]ericshliao寫到:
有個疑點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出來?
上面有人提到[3次], 那個所謂的[3次]是從哪裡出來的? 公開的法律文件上沒有這東西. 是警察內部的作業規則嗎? 如果是這樣, 什麼人可以接觸到這種文件? 有人對警察內部的流程很熟哦. 像我這種平民死老百姓, 可以看得到嗎?

越描越黑,三次是一個形容詞,就我看到的印象,我剛詢問的結果應該不是三次,只要通知不到,再通知送達那邊確認過後,該張回文就可以了,所以應該是一次就可以........

你所謂的成案, 是指警察那邊成案, 警方成案是當然的, 不然怎麼發通知書. 但警方的成案, 能不能在檢察官那邊成案, 還是未知數. 別想魚目混珠.

這邊描更黑,此案會成案且要將結果回報是因為.......他請了票調個資,既然調完了,就須將偵辦結果回報檢察官,這魚不魚目混珠......


上面有好心人一直提示本區開放遊客瀏覽, 我看有沒有開放也沒差了.

我的回文在該篇後,回此篇單存是因為要說明,警察的通知書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案件仍然會繼續進行,叫好的方式是先問案由後諮詢文律師再過去,這部分發文案主沒有做到,若我有問題,以我加入的日期來看,twed2k早倒了....另外要知道警方的流程,有很多機會.......當過替代役的、法院工作、志工、律師.....都可以知道了......反正可以在描黑點,可以說我回文是要害發文的大大,要砲我也是很怪,案件不是我引起的,回文是說明一些不一樣的觀點,如果只能有一言堂,請跟我說明追隨哪位,我可以用完全不一樣的觀點,回出也都有相關法律知識的文章,引發砲轟很抱歉。

另外ericshliao大英明,且也很熱心,照他的方式基本上就可以處理好這方面的問題,我的文章僅供參考會心一笑。

[kisila 在  2014-8-5 01:3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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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4-8-5 01:2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對你個人沒意見, 但我對你發文裡的明顯誤導和錯誤非常有意見.
這裡不是一言堂, 但很多事還是有對錯的標準在. 敢發言就得接受檢驗.
你上面所說的, 根本不存在不同的法律見解.

[ericshliao 在  2014-8-5 01:34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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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4-8-5 06:2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管怎麼說,不要得罪警察吧,合法掛牌流氓。

像我們後面沒認識民意代表或不懂法律的,被抓到就待宰了。

想到以前我騎車綠燈起步,被闖紅燈轎車撞,摩托車被撞爛,人輕微腦震盪。

車主老爸認識國大代表,事後警察通知叫我去派出所和解,結果對方只找個自稱國大代表助理的人,留名片和三萬多元賠摩托車跟醫藥費就走了,那天警察留我泡茶聊天,還一直講對方好話,那時年輕不懂事,傻傻收了錢,真的以為對方大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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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4-8-5 11:3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比較認同 ericshliao 的意見,
處處有潛伏...

另外,eMule 很多Mod,都有分享敏感檔案的一個小技巧,

就是在「分享檔案管理」選項裡面,
(或是直接檔案點滑鼠右鍵)
啟用「只分享需要的部分」(打勾),

讓檔案看起來不完整,而失去被查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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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4-8-6 12:4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呵呵, 這就是在嚇人的偵訊技巧. 如果我是你, 而我很確定我沒做過這種事, 警察敢這樣跟我說, 我會當場回嗆:

你是不是想恐嚇我? 要不要上法院見法官是由檢察官決定, 你有什麼資格說這種話? 要說這種話等你當上檢察官再來說. 你們警察是不是都用這種方式在訊問當事人? 請你主管來, 我要投訴.


警察為了要取得證詞或自白, 有時得用一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灰色地帶的偵訊技巧, 像這種手法, 都是用來嚇唬一般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真要碰上懂的人, 可以抓著他的小辮子釘得他滿頭疱.
如果你自認不懂法律, 沒本事和他爭論, 只要一句: [我找律師問清楚再回答], 警察大概也就不太敢用那種手法來偵訊了.

[ericshliao 在  2014-8-4 07: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我也不知道
我講的事情其實分了好幾層
一是有一天突然收到掛號信
裡面指稱我被人家告
信是從某派出所寄來的
當時嚇了一大跳
好端端地要被告
裡面也有留電話
我也打過去發現確有此事
後來可能我個性比較急就主動聯絡承辦的員警
後來當然是直接到鴿子窩去了解事情的始末囉
當然我也可以在那邊來個相應不理
但基本上人家遺失的手機確實有你SIM卡發過的訊號
就這點老實說就算請律師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自圓其說
請律師其實還滿貴的
我呢只是吃人頭路沒必要搞那麼大
假設我在那邊相應不理
到最後鬧上法院
法院要我隨時出庭備詢
老實說身為一介平民百姓可能為了這個連飯碗都搞丟
這也不是我所樂見
所以我後來選擇說實話
把前女友拱出來
而的確我的SIM卡也只借給她過而已(從電信公司拿回來後)
就她最有嫌疑
反正情已逝
幫她隱瞞也沒什麼益處
這是我自己的衡量
其實我個人跟條子的過結算不少
不過大部分集中在年輕時
現在我已經37歲了
我會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什麼都說請律師實務上
是很難看到的
而且不知道你信不信
只要你跟警察對幹過
就算你沒有前科
警察那邊也會有你的相關紀錄
就像是我們去餐廳假設是個奧客
他用電腦管理輸入譬如說身分證號碼然後他的電腦就出現奧客兩個字
然後大家就會很堤防
我為什麼知道?
因為我雖然沒有前科但我很訝異員警輸入我的身分證號碼用小電腦查就知道我以前跟警察處不太愉快的事
所以基本上你的條目是警察在做的
你很難玩得過他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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